“卖了25年的房子还能要回?”北京一牙医买下一破旧民房改造成牙医诊所,25年后拆迁获赔数百万拆迁款和537平米房子,村民反悔索要,双方对簿公堂,一审判村民败诉,二审却有异议! “我辛辛苦苦干了二十多年,全都白忙活?”孙医生握紧拳头,脸色涨红,愤愤地对着眼前的村民刘大爷吼道。 刘大爷理直气壮:“你花了十万,租了这么多年还不够吗?现在房子拆了,我只想拿回本该属于我们村里的补偿!大不了我再还你十万,你没损失的。” 孙医生气得直发抖:“这房子我早就重建了!当年的十万是买房不是租房,我这里有合同,有证据!你现在看补偿高就想反悔,哪有这样的道理!” 故事要从25年前说起。那时候,孙医生刚刚从口腔医学专业毕业,怀揣梦想来到北京,希望能有一席之地。 他走街串巷,为自己寻找一个适合的诊所地点。经过多番考察,他看中了一个地段不错的破旧小院。这是刘大爷家的祖宅,虽然残破不堪,但位置颇为理想。 于是,孙医生用自己所有的积蓄十万元买下了这套破房子,又东拼西凑借钱,重建成了一座三层小楼,开起了牙科诊所。 随着时间的推移,孙医生的牙科诊所逐渐在周边小有名气,不少附近居民都来找他看牙。孙医生也算有了立足之地,每天辛勤地为患者诊治,以求早日还清当年的债务。 他从未想到过房子会有拆迁的可能,毕竟这个偏远的角落一向无人问津。他唯一的念头,就是一步一个脚印地把诊所经营好。 然而,二十五年后,城市发展扩张,拆迁的浪潮终于涌到了孙医生的诊所所在的街区。当他收到拆迁通知时,意外得知这次拆迁不仅能补偿数百万的拆迁款,还会分配一套537平米的新房。 这让他一时难以置信:从没想过自己那破旧的小楼竟然也成了“值钱”的宝贝。 然而,还没高兴多久,刘大爷就找上门来了,说:“孙医生,当年是我卖的房子,现在既然要拆迁了,我把你那十万块还给你,拆迁补偿归我们村。” 孙医生冷笑:“刘大爷,这房子是我买下的。合同清清楚楚写着是买卖,现在,房子补偿归我天经地义!” 刘大爷摇头:“村里的房子是集体财产,村委会当时同意卖给你,是看在你开诊所、方便村里人的份上。但如今拆迁是政府的政策,你住了这么多年,也该满足了。现在只要你拿回十万,就没有任何损失。” 孙医生怒不可遏地反驳:“我没损失?我这些年投入的时间、精力、改造费用呢?没有我,早就没这栋房子了!” 最终,孙医生和刘大爷争执不下,双方一纸诉状,将彼此告上法庭。 一审法庭上,孙医生主张依法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自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孙医生与刘大爷的买卖合同不仅真实合法,且已履行25年之久,不仅符合‘物尽其用’的法律理念,也受到了村委会和村民们的默许。 这种长期的无异议使用权,是对合同合法性的强有力证明。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有和实际控制行为可以产生特定权利;更何况,孙医生在购房后进行了重建,房屋从破旧状态改造为三层新楼,这更佐证了房屋的财产权应归孙医生所有。” 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长期履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已长期履行合同条款,即便存在瑕疵,该合同在实务上已具备法律效力。 事实上,孙医生25年来未曾收到任何回购或反悔要求。这一事实证明双方默示承认合同的有效性。 一审判决孙医生胜诉,刘大爷不服,提起上诉。 刘大爷认为,本案的房屋属于集体资产,任何个人未经批准的买卖行为,尤其是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应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及附属住宅用地归属集体所有,不允许随意流转或转卖。 刘大爷当年出售房产并未取得村民大会的批准,此类行为明显属于无权处分,不应在法律上承认其有效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委会有义务管理集体资产,任何涉及集体财产的买卖行为都应由村民大会批准。刘大爷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集体会议同意,因此该合同无效。 同样《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也规定,涉及集体财产的买卖需要遵循集体决议与同意的原则,未经同意的私下交易,任何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刘大爷此次反悔,实为保护集体财产的一种正当主张,且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审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履行了长达25年,但考虑到合同涉及的资产为集体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集体财产的处置必须经集体决策批准。 刘大爷与孙医生之间的合同并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效力,但考虑到孙医生的长期使用和投资改建的事实,法院判决刘大爷获得拆迁补偿款,但孙医生有权提出索赔…… 农村土地不可买卖,这是基本国策。任何法律都不能触碰这一红线。倘若孙医生或者刘大爷懂一点法,也不会发生这种事了。 事件来源:北京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