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是故意的!”河南一农民在路边晒粮,意外导致一骑车男子摔死。检方以危害公共

李堪谈历史 2024-11-04 22:48:50

“我真不是故意的!”河南一农民在路边晒粮,意外导致一骑车男子摔死。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双方唇枪舌剑,法官判决却另辟蹊径…… (事件来源:北青网) “我这布条不过是拦个路,咋就成了害人命的东西?”刘大叔抓着布满老茧的双手,满脸的不可置信。他被带进公安局,双眼布满血丝,声音颤抖地问着面前的警察,语气里满是后悔和困惑。 “刘大叔,这次出人命了。”警察语气沉重地说道,“你把路拦起来,让那年轻人没防备地撞上了布条,导致他当场死亡。我们已经接到通知,可能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你。” 听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几个字,刘大叔一瞬间愣住了,脸色苍白。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仅仅是为了晒玉米、避免车辆碾压,竟然会把人命给搭上! 警察叹了口气,道:“你这一拦,把人命也拦住了……” 刘大叔坐在椅子上,表情痛苦地闭上眼睛,回想着事情的来龙去脉。 几个星期前,秋收刚过,家里的玉米产量比往年多了不少,刘大叔高兴得不行。然而,晒粮却成了头疼的问题。家里的院子太小,根本放不下这些玉米,刘大叔就想着,干脆去村口的大路上晒。 那天,刘大叔在马路上铺开一堆玉米,然而随着车辆来来往往,他看得心惊胆战,生怕刚收的粮食被压碎了。他想了半天,决定用一根布条拦住道路两边,这样大家见状自然会绕道而行。于是,他拿出一根旧布条,把路口一拦,回到家中心安理得地等着玉米晒干。 然而,事情远比他想得要复杂。就在刘大叔觉得万事妥当的时候,意外悄然发生了。 那天中午,一名年轻人小张骑着电动车飞快地驶入这条路。他是外地人,人生地不熟的,来这里只是为了去邻村探望朋友。小张一路上加速行驶,全然不知前方被布条拦住。 突然,他猛地撞上了那根布条——一根看似轻巧的布条,却在惯性的作用下像一堵无形的墙,小张瞬间失去平衡,连人带车一头栽倒在地,头部重重撞在马路牙子上。过路的村民被这一幕吓得不轻,赶紧上前查看,却发现小张已倒地不起,鲜血从头部涌出。 村民们立刻打电话叫来了急救车,但医护人员到场后,还是无奈地摇了摇头,宣布了小张的死亡。 消息传开后,整个村庄都陷入了震惊与哀叹中。刘大叔闻讯赶到现场,看到地上那一滩血迹和小张的遗物,腿一软,瘫倒在地。他完全无法接受这个事实——那根布条怎么会导致人命? 事情很快传到了公安机关,调查过后,检方认为刘大叔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双方的交锋引人注目。刘大叔的律师首先发言,他一脸诚恳地说道:“尊敬的法官,我的当事人刘大叔确实在道路上设下布条,但他并无任何主观恶意。这只是一位农民为保护自家辛苦收获的粮食所作的临时措施,完全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他翻开文件,指着条文继续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犯罪的构成需有故意或过失,我当事人显然没有故意,也未放任危险的发生,故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听到这里,旋即站起反驳:“法官阁下,正是这种‘无心之举’,直接导致了一条生命的消逝。”他停顿了一下,环视在座的人,语气更加严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严惩。刘大叔虽非蓄意,但擅自封闭公共道路,对他人安全毫无考虑。这种行为,已超出疏忽的范畴,社会危害性显著,理应追究其刑责。”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辩论愈加激烈。检察官坚持认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刘大叔的律师则坚决反驳,认为该行为并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最多应按过失论处。 最终,法官敲响法槌,环视法庭,声音沉稳而有力地宣布判决:本院认为,刘大叔的行为虽有过失,且直接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并无主观故意,也并未对更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刘大叔的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道路乃公共资源,任何擅自占用和阻碍的行为,都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希望本案能警醒世人,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触碰他人生命的底线…… 法律常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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