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找了个小自己20多岁的女友,两人恋爱同居后,男子给女友买了车子。女友怀孕,男子想要结婚,又花38万付了首付买了房子,可房子买好后,女友要求男子写赠与协议。男子写下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女友勃然大怒,撕掉要男子重新写,男子只能重新写了自愿赠与,可写好协议后,男子却发现女友将孩子打掉,还趁他不在家,约其他异性到自己家里来,女友跟男子摊牌:你年纪又大,长得又丑,个子又不高,又没钱,两人不会有结果,必须分手。
40多岁的沈先生,找了一个小自己20多岁的女友,20多岁的小琴。
一开始两人的感情很好,沈先生给女友买了车子,又出资给女友整了鼻子。
2022年,女友怀孕,沈先生开心不已,当即决定买房结婚,他付了38万首付,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女友名下。
小琴让沈先生给自己写个赠与协议,说房子车子都是沈先生自愿赠与给自己的。
一开始沈先生写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小琴看到这个协议后,很是生气,把协议给撕掉了,让沈先生重新写。
沈先生又写了一个自愿赠与协议给小琴,收到协议后,小琴竟然把孩子不声不响的去打掉了。
沈先生很不开心,质问女友,可女友对他很是冷淡。
想起女友的种种异常举动,沈先生再也坐不住了,他趁小琴睡着,查看了她的聊天记录,发现女友趁自己去工地上班,家里没人的时候,多次约异性朋友到家里来玩。
他以为女友年纪小,不懂事,就跟女友沟通:年轻人喜欢玩都很正常,但是玩有个度,家是两个人的地方,千万不要把人带家里来,这是自己的底线。
可后来,沈先生又陆陆续续发现了好几次这样的情况,因为他每次在家时,女友老是问他:早上几点走,晚上什么时候回来。
沈先生有些迷茫,他也不知道女友打掉的孩子是不是他的。
2024年7月,女友正式跟沈先生摊牌:你年纪又大,长得又丑,个子又不高,又没钱,两人不会有结果的,必须分手。
沈先生很是伤心,自己帮小琴买房买车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如今愿望破灭,他想让小琴返还40万给自己。
可因为两人矛盾太深,小琴直接把沈先生也拉黑了,沈先生联系不上小琴,只能找来媒体,想让记者调解自己和小琴之间的矛盾,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钱款。
无论他们怎么去联系对方,小琴都躲着不肯见面,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记者联系了小琴的母亲,询问对方是否知道小琴和沈先生之间的纠纷,可对方只回答不清楚,就挂了电话。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小琴跟沈先生交往期间,还跟其他异性朋友来往密切,有悖于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沈先生赠与给小琴的钱款能否要回来,要分情况。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沈先生给小琴的钱款,是出于爱意赠与给女方的礼物或者特殊节日给的红包等,在女方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赠与生效后,女方无需返还钱款。
但是如果沈先生给予小琴的钱款属于彩礼性质,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沈先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赠与合同的生效与条件的成就紧密相关。只有当设定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发生效力。
沈先生为了跟小琴结婚,签了赠与协议,说自愿把38万首付款赠与给小琴,这个赠与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如今沈先生和小琴分手,再无结婚可能,沈先生可以将小琴起诉到法院,要回赠与的钱款。
另外,如果在赠与过程中,女方通过一些小手段,达到目的以后,又把赠与的条件给人为的解除了,那么在分手的时候,也可以要求对方把受赠的钱款返还回来。
恋爱结婚,给付钱款,一定要谨慎为之,谨防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