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白嫖了!福建厦门,一男子借给朋友4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上约定了还款日期

午夜游民 2025-01-31 15:02:24

被白嫖了!福建厦门,一男子借给朋友4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上约定了还款日期,日子到了,朋友没还,男子碍于情面,一直忍着没要,一下拖了十几年,朋友还是不还,男子忍无可忍,拿着借条,告到法院,要求朋友还钱,谁知朋友却说,为啥早不来要钱,如今已过追诉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男子的要求,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陈刚坐在自家院里,手里拿着一张泛黄的纸条,那是多年以前,林江向他借款时签下的借款协议。

纸条上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林江借了他4万,说好的要在2013年8月底之前归还。

谁知一晃十几年过去,林江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陈刚开始的时候,还未介意,以为林江是手头吃紧,很快就会把钱还上。

可是最近几年,他的生活也遇到了困难,4万元对他来说,不是个小数目,这些年,他的日子并不好过。

老伴儿身体不好,常年需要吃药,儿子又在上大学,处处都需要钱。

他犹豫了几次,想问林江要这笔钱,可是他碍于情面,张不开口,唯恐要钱得罪了朋友。

陈刚在家左右为难,想起来当年林江是如何装可怜问自己借钱。

十几年前,林江说家里有了急事,急需一笔资金用来周转,他买了小菜,拿了一瓶白酒,特意到陈刚家和他借钱。

说起家里的事情,他声泪俱下,说自己生活可怜,上面有老人生病,下面有儿女上学。

如今老人住院,医院催着缴费,不缴费就要停药,他只有向老朋友求救。

他一边说着,一边抹着眼泪,陈刚本来就是个心软之人,二话没说,拿了4万元给他,让他将就着渡过难关。

林江拿钱的时候,千恩万谢,恨不得双膝下跪,以示谢意。

他拿出纸笔,和陈刚签下借款协议,白纸黑字,约定2013年8月30号之前还清这笔。

陈刚把借款协议收好,丝毫没有对他怀疑,谁家没有个急事,等他周转过来,缓一缓肯定就会还钱。

林江拿着钱离开,一晃到了2013年8月底,他并没有按照约定还钱。

陈刚没有催他,自己家暂时不需要用钱,催多了害怕朋友翻脸。

谁知这事就这么搁下,转眼又是几年过去,林江依旧不提还钱。

从此以后,这笔钱成了陈刚的心病,要也不是,不要也不是,他时常拿着借条发呆,就是张不开口,一直希望林江主动来还。

可是最近,林江的态度让他彻底寒心,陈刚出门购物,刚好在小卖部门口碰见了林江。

林江跟店里的老板边说边笑,看见陈刚点了点头,陈刚鼓足了勇气,决定问他要钱,他上前搭话:“林江,好久不见,最近咋样?”

林江瞥他一眼:“还能咋样,还不就是那样。”

陈刚接着问到:“我那四万块钱,你啥时候能还?”

谁知林江一听,脸色立马变了。

“4万块钱?我早就给你还了!”

陈刚顿时急了: 你啥时候还了?借条还在我手里,碍于情面,这么多年我都没问你要,你不能赖账!

林江把眼一瞪,这笔钱早都给你还了,要不然这么久了,你咋不来要钱?

陈刚一听,气的手打哆嗦,你要是还了,为啥借条还在?

结果林江一口咬定,早就把钱还了,他说还钱时自己只把钱给了陈刚,并没有拿回借条,具体情况他也记不清了。

陈刚这才明白,原来林江借钱时压根就没打算还钱!

他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林江返还这笔借款。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陈刚要求林江归还这笔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陈刚依据借款协议,要求林江归还借款,这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

借款协议明确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林江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

2、林江认为,借款的事已经十几年,自己已经记不清楚,他说自己可能还了,但没有将借条作废,但是这事已经过了追溯期,请求法院驳回陈刚的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林江认为,借款的事情已过诉讼时效期,自己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3、法院认为,陈刚对林江诉讼时效已过,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陈刚持有有效的借款协议,但由于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导致丧失了通过诉讼强制林江还款的权利。

因此,一审采纳了林江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驳回了陈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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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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