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把物品放在路边等女儿,结果上车后遗落了2件衣服,刚好一大爷路过拿走

午夜游民 2025-01-31 15:02:44

浙江杭州,女子把物品放在路边等女儿,结果上车后遗落了2件衣服,刚好一大爷路过拿走,拿回家让妻子试穿,发现一件貂绒大衣穿不了就丢在了垃圾桶,后来女子找不回来了,要求大爷赔偿2500元,大爷不同意,称他是路边捡的,又不是偷的。女子:我这件大衣5年前买要10500元呢,只要你2500元算便宜你了。

张国军是从事废品回收的,平时路上遇到瓶子或者是他人丢弃的可以卖钱的废品,他都会下车捡走。

有一天,他和往常一样又开始了一天的收废品工作,来到一个小区附近,看到路边有一个袋子,想着是别人不要的东西,于是捡了起来。

他习惯性的检查一下是什么东西,发现是两件外套。

他觉得这两件外套还不错,摸起来手感也不错,应该买的时候也不便宜,想着还能穿,就打算拿回去给妻子穿。

张国军把衣服拿回去后,跟妻子说自己捡到了两件衣服,让妻子试一试合不合适。

妻子把衣服拿起来端详,又摸了摸,说到:老张这衣服挺好的,会不会是别人不小心忘记拿的?

“这我就不知道了,反正是路边捡的,哪里知道是不是别人不要的,反正又不是偷的,穿得合适你就穿。”

是啊,又不是偷的,放在路边谁知道是不是被扔掉的,这么想着,张国军妻子就开始试穿衣服。

结果一试,一件羽绒服挺合身的,但另外一件貂绒大衣并不合适,既然穿不了,那就扔了。

张国军留下了羽绒服,把貂绒大衣丢到了垃圾桶。

而第二天,衣服的主人蒋美新要女儿把车上的衣服拿下来,自己要把它们挂起来。

“什么衣服,我没有拿衣服上车啊?”

听到女儿这么说,蒋美新才知道把衣服遗落在路边了。

这两件衣服蒋美新比较喜欢,虽然其中一件貂绒大衣已经买了5年了,可当时买的时候花了10500元,她可爱惜了。

如今把衣服遗落在路边,蒋美新赶紧寻找。

衣服遗落在路边一天,已经不在原地。为了清楚是谁拿走的,蒋美新来到附近小区门卫查询,得知了捡走衣服的是张国军。

经过多番查询,找到了张国军。可他告诉蒋美新羽绒服还在,而貂绒大衣扔了。

蒋美新希望大衣还能够找回来,可后来知道已经拿去垃圾中转站处理了。

得知大衣无法找回来了,蒋美新很是心疼。

她责怪张国军为什么捡到衣服不归还,她觉得自己损失了一件大衣,都是张国军的责任,要求他赔偿自己。

蒋美新说,她也不要求多,只需要张国军赔偿自己2500元就成。

可张国军表示,这衣服是自己路边捡的,谁知道不是被丢弃的,而且自己也没有去蒋美新家里去抢,表示不赔偿。

后来,张国军无奈表示他愿意赔偿。但蒋美新不愿意了,说自己的大衣五年前可是花了10500元的,自己要求2500已经很少了。

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蒋美新不服,于是找来记者曝光。

1、衣服放在路边,有些人认为是被丢弃的也有可能。但张国军是从事收废品工作的,一般来说对衣服是否丢弃有一定的认知。

而且张国军在路边捡到衣服,就拿回家给妻子试穿,不合适的丢弃,这样的做法不合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国军没有明确知道这两件衣服是否丢弃的情况下,拿回家给妻子试穿就是想把衣服占为己有。

在妻子试穿不合适之下,张国军私自把衣服丢掉,造成蒋美新的损失,因此要承担相对应责任。

2、张国军是存在过错,他应当承担责任。可具体要赔偿多少,不能蒋美新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蒋美新不能想要多少就狮子大开口,要按照衣服的实际损失来赔偿 。

3、蒋美新说她衣服五年前买的时候花了10500元,但没有发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既然她说衣服买的时候是10500元,那么她应该拿出证据,可蒋美新说衣服是5年前买的,当时给的是现金,也没有发票。

没有发票,无法证明这衣服的价值,蒋美新想要张国军赔偿2500元是有难度的。

想要比较合理的得到赔偿金额,蒋美新需要寻找证据,证明衣服的价格。

5年前买的10500元衣服,被丢掉要求赔偿2500元,您怎么看?

文中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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