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20年前用大哥的名义买了一套房,20年后,男子将房子卖了,900万卖房

午夜游民 2025-01-31 15:03:56

北京,男子20年前用大哥的名义买了一套房,20年后,男子将房子卖了,900万卖房款全部打进了大哥的卡里,大哥转了850万给男子,剩余的50万,大哥提出条件:要求弟弟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才能返还给弟弟。男子无奈答应后,大哥又出尔反尔,说什么都不肯把剩余的50万给男子,男子一气之下,将大哥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王海林怎么都没有想到,在金钱和利益面前,亲情会变得如此的脆弱不堪。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他们兄弟姐妹5人,关系亲密,亲如一家,互有走动。

那时王海林夫妻看中了一套房子,想要入手,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们决定用大哥的名义买房。

跟大哥王海顺商量后,王海顺没有丝毫的犹豫,同意了这个方案。

之后,王海顺跟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但是房屋的购房款全部都是王海林夫妻出的。

房子买好后,王海林夫妻将房屋装修后,搬了进去,直到多年后,两人换了房子,把房子出租了出去,租金一直是他们夫妻在收取。

岁月如梭,转眼间二十年过去,王海林夫妻当初购买的那套房子的价值水涨船高,翻了数倍,2021年6月,他们夫妻决定把房子卖了。

房子卖掉后,买家把900万购房款全部打入了大哥王海顺的账户里,王海顺收到款项后,转了850万给王海林夫妻。

但是剩余的50万元,王海顺说什么都不肯给王海林夫妻了。

多次沟通后,王海顺表示,只要弟弟王海林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他就把剩余的50万返还给弟弟。

王海林为了拿回这50万元,只能无奈答应大哥的要求。

可没想到,大哥王海顺又反悔了,还说这套房子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是自己拆迁安置所得,跟弟弟一家没有关系。

双方发生争执,王海林感到无比的愤怒和失望,他没想到自己一直信赖的大哥,竟然会为了这50万元,背弃亲情。

王海林一气之下,将大哥王海顺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海顺返还50万房款。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法庭上,王海林提交了当初自己购买房子时的相应手续原件,和购房款、装修款的相关凭证,还有收取租金的相关凭证,证明房屋系他们夫妻借用大哥王海顺的名义购买的,房子买好后,一直是他们夫妻在占用和处分。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进行登记的行为。

王海林认为:当初他们借用大哥的名义买房,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房子虽然登记在大哥名下,但是他们夫妻是实际出资人,他们对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大哥王海顺应当把900万卖房款全部返还给自己。

可王海顺却说案涉房屋系自己的合法财产,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海顺说案涉房屋是自己拆迁安置所得,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之所以转给王海平850万元,是因为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为了解决继承纠纷问题,自己给弟弟转了8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是没有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卖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法院认为王海平、王海顺兄弟二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但是案涉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均由王海平夫妻支付的,房屋交付后也是由王海平夫妻居住和缴纳相应的费用。后王海平夫妻将房屋出租后,租金也是他们夫妻在收取。

双方之间构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王海顺虽然主张自己转给王海平850万元,系处理继承纠纷,但是并未拿出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海顺返还剩余的50万元卖房款给王海平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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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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