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小李去餐馆吃个饭的工夫,电动车竟被一位大爷偷走。小李追上大爷后,气愤之下一脚踹去,夺回了自己的电动车。不料,大爷竟因此突发心脏病死亡。大爷的家属将小李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10多万元。小李:他偷我的电动车,他还有理?不赔!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一家小餐馆,生意兴隆,食客络绎不绝。这天傍晚,小李骑着他的电动车来到这家餐馆,打算美美地吃上一顿。他将电动车停在餐馆门口,锁好车锁,便走进了餐馆。
小李点了几道爱吃的菜,一边品尝美食,一边享受着闲暇时光。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这短短的吃饭时间里,他的电动车不见了。
当小李走出餐馆,发现电动车不见时,他心急如焚。那可是他辛辛苦苦攒钱买来的交通工具,平时全靠它上下班呢?
小李四处张望,希望能找到电动车的踪迹。就在这时,他看到一个大爷正骑着他的电动车,慢悠悠地往远处驶去。
“喂!那是我的电动车!”小李大声喊道,边说边追了上去。
大爷听到喊声,回头看了一眼,却并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反而加快了速度。小李见状,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他奋力追赶,终于在大爷拐进一个小巷子时,追上了他。
“你偷我的电动车干嘛?”小李气愤地质问道。大爷却一脸淡定,声称这电动车是他自己的。
小李忍无可忍,一脚踹向大爷的腿部,大爷应声倒下,电动车也摔在了一边。小李趁机夺回了自己的电动车。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大爷倒在地上,脸色苍白,呼吸急促,显然是身体出了状况。
小李见状,心中不禁有些慌张。他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大爷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大爷因为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大爷的家属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小李的那一脚是导致大爷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全部责任,并索赔110多万元。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官司,小李感到无比冤枉。他坚信自己是正义的一方,只是在追回自己的财物而已。
他说:偷东西还有理了,不赔!然而,法律并不是凭感情来判决的,它需要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大爷的家属认为,小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导致大爷心脏病发作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小李认为:自己是在追回自己被盗的财物,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且大爷本身就有心脏病,死亡原因并不能完全归咎于自己。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大爷的偷窃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他侵犯了小李的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小李的踹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小李踹了大爷一脚,导致大爷心脏病发作死亡。从表面上看,小李的行为似乎构成了故意伤害。
然而,我们要考虑到小李的踹人行为是在追回自己被盗的财物过程中发生的。他当时情绪激动,气愤之下做出了踹人的举动。
而且,他踹的是大爷的腿部,并不是致命部位。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定小李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
二、小李的踹人行为和大爷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法医的鉴定意见认为,大爷心脏病的发作,自身占主要原因,小李踹这一脚也有5%到15%的原因。
这说明小李的踹人行为和大爷的死亡确实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直接的、全部的,而是间接的、部分的。
三、小李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大爷的死亡主要是他自身问题所致。他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偷窃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又因为紧张和恐惧导致心脏病发作。
而小李虽然是在追回自己的财物,但踹大爷那一脚确实存在过错,和大爷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法医的鉴定也认为,大爷心脏病的发作,自身占主要原因,小李踹这一脚也有5%到15%的原因。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小李承担大爷人身损害5%的责任,赔偿大爷家属5.6万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小李觉得自己明明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却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大爷的家属也觉得赔偿太少,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双方都提起上诉,希望法院能给出更公正的裁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判决合理。他们指出,法律是公平的,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在这个案件中,大爷的偷窃行为是错误的,小李的踹人行为也有过错。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做出判决,不能片面地偏向任何一方。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电动车追回来了,小李也因此损失了5.6万元。
他不知道自己到底算胜诉还是败诉,只觉得心中五味杂陈。而大爷的家属虽然得到了一些赔偿,但失去亲人的痛苦却无法用金钱来弥补。
有人认为,小李虽然踹了大爷一脚,但也是在情急之下为了追回自己的财物。大爷偷东西在先,本身就有过错。(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