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男子张某带着母亲去看电影,却嫌弃自己买的2排座位视线不好,竟强行霸占了13排的位置,还理直气壮地叫嚣:我就坐,你管我怎么着吗?13排的观众与张某理论起来,全场300多名观众齐声高呼让张某出去,但他却岿然不动。最终,有人忍无可忍报了警。
(来源:极目新闻)
当天,张某带着年迈的母亲,满心欢喜地走进了这家新装修的电影院。张某特意选了一部最近大热的电影,想着让母亲也享受一下现代的娱乐方式。
买票的时候,他匆匆选了个2排的座位,觉得位置应该还不错。可电影一开始,张某就后悔了。那2排的座位,前面是高高的放映设备,视线完全被挡住了大半,根本看不清屏幕上的内容。
张某心里那个烦啊,好好的一场电影,怎么就选了个这么差的座位呢?
他左顾右盼,发现13排的座位视野开阔,正对着屏幕中央,简直是观影的绝佳位置。张某心里一动,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带着母亲就挪到了13排。
13排的观众小李正看得津津有味,突然感觉旁边有人坐下,扭头一看,竟然是两个陌生人。
小李皱了皱眉头,轻声问道:你们是不是坐错位置了?这是我们的座位。张某却像没听见一样,还把腿伸得老长,占了小李不少地方。
小李心里有些不悦,但想着可能是个误会,就又耐心地解释了一遍。
可张某呢,不但不领情,还瞪起了眼睛:我就坐这儿,你管我怎么着!我眼睛不好,就得坐前面!
小李一听这话,也来了气:你眼睛不好就能随便坐别人的位置吗?这是我们先买的票!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很快就吵了起来。周围的观众也被这突如其来的争吵吸引了注意力,纷纷侧目而视。
张某见状,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嚣张起来:你们看什么看?没见过霸座的!
这一句话,可算是捅了马蜂窝。全场300多名观众,哪个不是花钱买了票来看电影的?
谁愿意被这么一个无理取闹的人打扰观影体验?于是,大家纷纷加入声讨张某的行列,齐声高呼:让他出去!让他出去!
张某却像聋了一样,充耳不闻。他觉得自己有理有据,凭什么要出去?况且,这么多人围着他,让他觉得很有面子,仿佛自己成了这场电影的主角。
然而,张某的嚣张并没有持续太久。有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悄悄地报了警。张某一看民警来了,顿时傻了眼。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刚才的行为有多么荒唐和可笑。
民警了解了情况后,将男子和其母亲带走,其他300多名看电影的人,被迫全部退了票。
一、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张某在电影院内大声喧哗、与观众争吵,并拒绝离开霸占的座位,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电影院的公共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描述,因此可以认定他触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罪。
常常听到“和为贵”的道理。无论是邻里之间还是公共场合,大家都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尊重。
张某的行为却违背了这一传统美德,不仅扰乱了电影院的秩序,也给其他观众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张某强行霸占13排的座位,侵犯了小李等观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张某的行为显然是对小李等观众合法权益的侵犯,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的行为也是对自己信用的破坏。他一开始可能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和自私,但这样的行为却让他失去了他人的信任和尊重。
张某在买电影票时,就已经与电影院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合同关系。他应当按照电影票上标注的座位号就座,这是他的合同义务。
然而,张某却故意违反了这一义务,强行霸占了其他观众的座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对其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张某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上述分析,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他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张某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对他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处罚措施。
张某的行为虽然一时得逞,但最终却换来了法律的制裁。这就是对他不守规矩、自私自利行为的最好惩罚。
张某的行为还给小李等观众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他们因为张某的霸座行为而无法正常观影,浪费了时间和金钱。
因此,张某还应当对小李等观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他可以赔偿观众的电影票款、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经济损失。(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