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通过20万元练功券、9万元人民币“黑吃黑”的手段,骗得1千多公斤“龙骨

午夜游民 2025-01-30 18:51:42

宁夏,男子通过20万元练功券、9万元人民币“黑吃黑”的手段,骗得1千多公斤“龙骨”后,事主果断报警。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立案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故不予批捕。但“龙骨”被鉴定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后,检察院又以倒卖文物罪,对男子提起公诉,且还获得法院的支持。

(来源: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

男子顾某出生1984年,曾因赌博、无证驾驶机动车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顾某得知男子常某手上有一批“龙骨”后,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表示有购买的意向。

后经讨价还价,双方最终约定单价为每公斤160元。但常某要求先收定金。

顾某同意后,给常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顾某表示,自己需要点时间准备现金。

是常某要求现金当面交易的,其自然无话可说,并同意再等顾某几天。

确定交易时间后,顾某打算“黑吃黑”并在网上购买了面值为“20万元”的练功券。

顾某自认为,只要成功将“龙骨”骗到手,即便常某事后发现上当受骗,也不敢声张此事。

拿到练功券后,顾某又与常某联系并确认交易量约为1640公斤、总价为29万元。

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顾某如约雇车来到事前约定的目的地后,先是将9万余元人民币交给常某清点、后又将用黑色胶袋装着的20万元练功券交付给常某。

常某当时也拿出来看了一下,但因两捆练功券外包装与银行取出来的现金无异,常某没有怀疑并协助顾某装车。

“龙骨”装好车后,顾某立即离开现场。

顾某一直都自认为,即便常某事后发现也不敢报警。但他显然是想多了,常某发现上当后,想都没想,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电话联系顾某。顾某接到民警的电话后,都傻眼了。但也只能将目的地改为附近派出所。

1、公安机关认为,顾某用练功券从常某手上骗取“龙骨”,应当以诈骗罪追诉。

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错误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顾某。

2、经鉴定,案涉“龙骨”均为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均具有科学和保护价值。经称量,双方交易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实际重量为1802公斤。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据此,检察院认为,常某被骗取的“龙骨”并非其所有,而应当是属于国家所有。即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检察院不同意以诈骗罪批捕顾某。

3、《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虽然顾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案涉“龙骨”经鉴定均为古脊椎动物化石,故其行为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是常某还是顾某,因二人倒卖的是上述“古脊椎动物化石”,因此,二人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终法院这样判:

首先,《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326条 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顾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交易数额2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应予以惩处。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即顾某的行为,原则上应处5-10年。

其次,顾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注意!法院的评价是“减轻”而非“从轻”,即顾某的行为可以在5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后,顾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涉9万元违法所得以及练功券、“龙骨”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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