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男子宋波与母亲关系疏远,多年未尽孝道。宋波重病缠身,立下遗嘱,将名下两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6 17:55:13

江苏昆山,男子宋波与母亲关系疏远,多年未尽孝道。宋波重病缠身,立下遗嘱,将名下两套房产分别赠予妻子徐丽和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却未给90岁的老母亲留下任何遗产。宋波去世后,徐丽将继子和婆婆告上法庭,要求配合房产过户。法院认为遗嘱未给母亲留必留份,判决部分无效。 (来源:昆山法院)

宋波拥有两套房产,生活也算得上富裕。然而,宋波的家庭关系却并不像他的事业那样顺风顺水,尤其是他与母亲的关系,更是多年来一直僵持不下。

宋波的母亲宋大妈,已经是一位90岁高龄的老人了。她一生含辛茹苦,将宋波抚养成人,本指望晚年能享享清福,却没想到儿子长大后却与她渐行渐远。

宋波因为一些陈年往事,对母亲心生芥蒂,多年来几乎从未照顾过母亲,就连逢年过节也很少回家看望。

而宋波的个人生活也颇为复杂。他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留下了一个儿子,如今已经长大成人。

第二段婚姻则是与徐丽结为连理,两人共同生活了多年,感情还算稳定。宋波的两套房产,一套是他和徐丽的婚房,另一套则是他早年买的投资房。

然而,宋波突然患上了重病,病情已经相当严重,治愈的希望渺茫。

面对生死的考验,宋波开始思考起自己的后事来。他深知自己与母亲的关系难以修复,也从未想过要将房产留给母亲。

于是,在病榻上,他立下了遗嘱,决定将自己的两套房产分别赠予妻子徐丽和与前妻所生的儿子。

宋波的遗嘱写得很清楚,他将自己的意愿一一列明,并请来了律师作为见证人。

在遗嘱中,他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一套归妻子徐丽所有,另一套则归儿子所有。

对于母亲宋大妈,他只字未提,仿佛这位含辛茹苦将他养大的母亲,在他的心中已经没有了任何位置。

不久之后,宋波去世,留下了这份充满争议的遗嘱。徐丽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便拿着遗嘱找到了继子和婆婆宋大妈,要求他们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然而,宋大妈却坚决不同意,她认为自己作为宋波的母亲,理应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而宋波的遗嘱却完全忽略了她的存在。

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徐丽一气之下将宋大妈和继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徐丽拿出了宋波的遗嘱作为证据,要求法院确认遗嘱的合法性,并判令宋大妈和继子配合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宋大妈哭诉着自己多年的不易和儿子的不孝,她表示,自己虽然与儿子关系疏远,但作为母亲,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她请求法院能够公正裁决,给她一个说法。

一、遗嘱的合法性及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

本案中,宋波所立的是自书遗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从形式上看,这份遗嘱是合法的。

然而,遗嘱的合法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其形式要件,还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遗嘱都不能违反这一规定。

在本案中,宋波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他却没有给年迈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母亲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无效,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二、必留份制度的意义及适用

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在必留份制度下,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它确保了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在本案中,宋大妈作为宋浩的母亲,已经90岁高龄,且缺乏劳动能力,她完全符合必留份制度的保护对象。

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宋大妈的合法权益,要求宋波的遗嘱必须为她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宋波留下的自书遗嘱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因为他没有给年迈的母亲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遗嘱部分无效。

法院要求徐丽和继子在宋大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再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判决结果出来后,徐丽和继子虽然有些不满,但他们也明白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开始与宋大妈进行协商,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宋大妈的坚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徐丽一次性支付给宋大妈经济补偿5万元,作为她应得的遗产份额。

而案涉的两套房产则归徐丽所有。这个解决方案既保障了宋大妈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徐丽和继子的利益,双方都表示满意。(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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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