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在一座古城内,工作人员要求商户从除夕到正月十五晚上必须开灯,目的是让前来的游客有更好的体验感。可是,其中有一家商户没有开灯,工作人员便直接撬门进去,把灯打开,并且给大门换了一把新锁,导致商户前来营业时无法正常开门。商户找工作人员要说法,对方却称是商户不配合在先。
素材来源于:第一现场 杨铭是山西大同古城内的一家商户。在除夕之前,他得到物业的口头通知,要求古城内所有商户从大年除夕开始,一直到正月十五晚上都必须开灯。 杨铭心里盘算着,自己要回去过年,这段时间也不准备开门营业。要是晚上一直开灯到早上,商业用电的费用可不少,实在不划算。但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再三要求下,杨铭只好答应了。
不过,他想着这几年生意不好做,可能很多商户都不会真的按要求开灯,所以虽然口头答应了,心里却没打算这么做。 除夕当晚11点多,物业巡查人员发现杨铭的店铺没开灯,立刻给他打电话,让他来开门开灯。杨铭支支吾吾地表示自己正在和家人团年,心想就自己一家没开,应该不会影响大局。
然而,对方态度很强硬,称如果杨铭不来开门,他们就自己进去开灯,毕竟之前已经通知过,现在也再次通知了,没什么可商量的。 虽然听到对方说要进去开灯,可杨铭心想他们没有钥匙,总不可能撬门进去吧,便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继续和家人过年。
可随后,邻居打电话告诉他,物业工作人员把他店铺的门撬开进去开灯了,还提醒他赶紧去看看店里东西有没有丢,不然到时候说不清,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杨铭赶忙赶到店铺,发现门上换了一把新锁,不是自己的。他找到物业工作人员询问,对方表示:“你不来开门开灯,我们只能撬门了,所以给你换了把新锁。” 杨铭觉得既然已经开了灯,大过年的也不想闹得不愉快,就要求对方把新锁的钥匙给自己,方便之后开门营业。但对方拒绝了,说:“你都不配合我们工作,我们怎么配合你营业?你在这里开店,就得服从管理。之前你答应会开灯,巡查时你却关着灯,这是什么意思?” 杨铭赶忙解释自己回家团年忘了这事,还说本打算第二天就来开灯,晚一天应该没关系。可对方反驳道:“整条街就你们那两三户不配合,让我们工作很难开展。我们事先声明过,你们也答应了,我们这么做没错。” 杨铭不再纠结电费的问题,也不想把事情闹得更僵,只希望这件事能过去,自己后续接着开灯就行,便再次要求对方把钥匙给自己。
但对方似乎还在生气,就是不给钥匙。这让杨铭很不满,心想电费自己出,现在只是要求你们拿出钥匙,好正常营业,可对方却诸多推脱,有意为难他。于是杨铭把这件事发到网上,希望大家评评理。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既然在景区营业,就应该服从管理,景区要求开灯是为了营造氛围,方便游客游玩,保障安全,也能给游客留下好印象,这是每个商户应尽的责任。
但也有网友表示,景区有这样的要求,就应该和商户协商费用开支问题,哪怕景区承担一部分费用,也算是有个态度,不能让商户独自承担因满足景区要求而产生的费用。
1、物业撬门换锁的行为涉嫌侵犯商户的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商户租赁店铺进行经营,在租赁期间内对店铺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利。物业未经商户同意,擅自撬门进入并更换门锁,妨碍了商户对店铺的正常使用,侵犯了商户的物权。 2、关于开灯要求。
如果物业与商户之间没有事先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约定中明确规定商户有在特定时间段必须开灯的义务,物业单方面要求商户开灯缺乏法律依据。
若强行要求并采取撬门等过激手段,更是不合法的。即使物业出于提升游客体验的目的,也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如与商户协商,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补偿方案来解决。 3、物业工作人员在与商户沟通此事时,态度强硬,在商户未配合时直接撬门换锁,这种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甚至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自行采取强制手段。 在这件事中,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商户有权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更换回原来的门锁,确保商户能够正常营业、赔偿因无法营业造成的损失等。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