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是什么关系?吉林四平,男子约女子在宾馆见面,没想到女子刚进屋,男子就对她动手动脚,共持续2分钟左右。女子大声呼喊救命:我是来给你送收割庄稼费用的!扔下700元便离开了。结果这件事被女子的丈夫知道后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男子自首。法院一审判决男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男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与女子存在非正常关系,不属于猥亵。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魏某有一台联合收割机,在帮助李某家里收割完庄稼后,魏某联系李某支付收割机费用,共计700元。
2016年12月21日17时许,魏某给李某发信息,说是在宾馆202房间等她。
李某随后带着700元现金,来到了宾馆202房间,并将700元现金放在床上。
李某本想着跟魏某聊会天儿再走,没想到魏某竟开始对李某动手动手,更是在未经李某允许的情况下,用手触碰了李某的胸部。
李某大怒并呼喊救命,魏某害怕不已逃离现场。
惊魂未定的李某打电话给丈夫吴某,称自己差点被魏某给得逞了,气愤不已的吴某报警。
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强奸罪对魏某立案调查,在刑侦过程中,魏某主动来到当地派出所自首。
事后,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对魏某提起上诉,并提交如下证据:
1.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案件来源以及报警人李某的电话录音。
2.李某与吴某的证词。
3.被告人魏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
强制猥亵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刺激或满足欲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行为。
法院审理时认为,魏某未经许可对李某动手动脚,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魏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魏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魏某与李某是情人关系,两人在几个月之前,曾在宾馆内发生关系。
2.魏某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伤害,且魏某持续了一两分钟,李某才明确提出拒绝,不构成猥亵罪。
3.魏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希望二审法院能从轻处罚,改判拘役。
二审该怎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魏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李某的意愿。
二审审理时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上诉人魏某的主张,魏某曾于几个月之前,在宾馆与李某发生过关系,因办理宾馆入住时,并没有进行身份登记,故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书证证实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且原审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魏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