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16岁的男孩王某在一家技校学习,平时学校也是寄宿制,所以王某上学时是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18 13:02:33

河南驻马店,16岁的男孩王某在一家技校学习,平时学校也是寄宿制,所以王某上学时是住在学校。某日夜里,王某和其他两名同学翻墙出去喝酒,喝完之后又溜进了女生宿舍,结果准备从女生宿舍离开时,不小心从二楼窗户上掉了下去,造成王某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王某家长把学校告上法院,说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要求赔偿38万余元。

(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晚八点半左右,王某把自己和两个“好友”喊到一起,说想出去找点“乐子”,其他二人一拍即合,正有此意,于是三人就走到学校围墙边上一个角落,直接翻了出去。

等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多,三人又从学校操场的一面墙翻了进来,并开始在操场上溜达,溜达了一会之后,有人提议去女生宿舍坐坐。于是三人直接来到学校女生宿舍楼二楼。

大概半小时后,三人又到了另一间女生宿舍,等到天快亮的时候,王某等人准备离开,为了不让宿管发现,决定故技重施,从二楼的窗户翻出去,可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在王某翻窗离开时,一个没扒稳,从二楼直接掉到了地面。

这一摔可不得了,直接造成王某脾破裂,肋骨骨折,多处擦伤,宿管发现了王某之后,赶紧通知了王某的家长,家长和老师一起到了医院,事后学校觉得有点对不住王某家人,所以支付了5000元的学生救助金。

事发后,王某的家属多次找到学校,要求赔偿,但学校觉得,王某等人在校期间,擅自跑出去喝酒,之后夜不归宿,又跑到女生宿舍。是王某等人自己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在先,王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对于自身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

学校坚决不同意赔偿,于是王某的家长就把学校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学校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89292.38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学校作为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并非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除了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教育管理外,监护人更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不能认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职责就交给了学校。

本案中王某从二楼窗户坠落受伤,系其主行为所致,其已经年满16岁,应具有基本的安全常识和认知能力,其智力水平足以预见翻越围墙、窗户这一行为存在高度的危险性及严重后果,王某对自身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不过,学校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王某夜不归宿,其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认定王某自行承担90%的过错责任,学校承担10%的过错责任。学校赔偿王某31408.12元。

但王某家长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他们说:

1.从王某等人翻墙而出到王某从窗户坠落,整个过程将近10个小时,在此期间学校管理人员竟然完全不知情,存在严重疏漏。

2.王某等三人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宿舍,在此情况下,学校查寝都没发现三人夜不归宿,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3.学校的墙上没有安装安全网,才让王某等人得以翻墙而出,学校的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与王某受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本案事故发生在王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一审判决认定额责任比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从二楼坠落受伤虽系其自主行为导致,但学校对王某等人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学校应当有老师对未成年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但当晚对王某等人未在学校就寝,学校老师未及时发现并管理,对此存在过错。

同时,在学校有监控设施的情况下,王某等人翻墙而出,翻墙而入,之后又进入女生宿舍,学校未予及时发现并制止,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

应当说明的是,本案中的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相对于普通学校应尽到更高的案例、注意义务。因此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酌定王某对自身损伤自负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综合考虑精神抚慰金因素,学校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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