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看女子长的漂亮,竟造女子的黄谣,说她处过对象,还把她睡了,女子在火

星辰看看社会 2025-02-21 00:42:50

内蒙古,一男子看女子长的漂亮,竟造女子的黄谣,说她处过对象,还把她睡了,女子在火锅店碰到了男子,当场质问他:我跟你都不熟,啥时候跟你处过对象?你没见过女的呀?男子却说:我乐意,我开心!女子怒了:我让你造谣我让你开心!她扑上去把男子抓了个满脸花。结局太舒适了。

这天,冯女士的闺蜜告诉她,有个叫薛某的男子,到处跟人说,他跟冯女士处过对象,还同居了,传的人尽皆知,问她是不是真的?

冯女士一听头都大了,简直是莫须有,她跟这个薛某压根不熟悉,别说谈男女朋友了。

冯女士长的很漂亮,但她对待感情却认真而谨慎,毕竟这是一辈子的大事,也把名节看得很重,洁身自好从不乱来。

而薛某其貌不扬,甚至长的很猥琐,这样的品貌,根本入不了冯女士的眼。

可能是薛某对冯女士的美貌垂涎欲滴,又知道高不可攀,心里生出一股莫名的嫉妒与怨恨。所以出于酸葡萄心里,得不到的就去诋毁她,于是,就编造出这样的事,来满足自己求之不得的心理,给冯女士造成负面影响。

冯女士性格温婉,待人真诚,这样一位好女子,就这样陷入了一场无端的谣言风波中。

开始,冯女士并没在意这些流言蜚语。她相信清者自清,谣言总会不攻自破。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谣言却像野火蔓延开来。大家开始在背后指指点点,冯女士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她去找薛某理论,却一直没找到,可能他早就躲起来了。

这天,冯女士和朋友约火锅,竟然看到薛某和朋友坐在店里大吃大喝,真是冤家路窄,她压制住内心的怒火,过去跟薛某理论。

“我跟你根本就不熟,啥时候跟你处过对象?”冯女士声音掷地有声,眼神中却无法掩饰心里的愤怒。

薛某被突然出现的冯女士搞愣了,他被问的哑口无言,但还是硬着头皮回怼:“我乐意这么说,我开心。”

冯女士的涵养荡然无存,她气得浑身发抖,冲上去撕打薛某:“我让你造谣!我让你开心!”

薛某心里发虚理亏,不敢还手,何况大庭广众下,他也不敢造次,直接被冯女士抓了个满脸花,他疼得龇牙咧嘴,却仍不忘嘴硬:你……你竟敢动手打我?

冯女士声色俱厉:我今天就要让你知道,造谣是要付出代价的!

要不是大伙拉架,薛某就惨了。受了伤丢了人。

其实,冯女士大可不必这样做,虽然很气愤,她应该直接报警,或者直接起诉,侵犯名誉罪,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实名公开道歉,冲动之下抓伤他人,自己也触犯法律了。现在是法治社会,如果动手打人会赔钱担责的,不值得,而且这样的人是什么人性,时间一长周围人都知道了,根本没有人信他。

有人觉得冯女士不理智,属于有勇无谋,找他之前打开手机录音。他说完这些话,直接打电话报警。造谣还开心?这个必须要进去踩两个月缝纫机清醒清醒了。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薛某编造并散布关于冯女士的虚假信息,说和她处过对象并有肌肤之亲,这种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冯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薛某的行为降低了冯女士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薛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捏造事实并散布,并没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共利益行为,因此不能免责。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冯女士有权要求薛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要求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同时,如果冯女士能够证明其因薛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她还有权要求薛某进行赔偿。

虽然冯女士在情绪激动下采取了抓伤薛某的行为,但这并不改变薛某先前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冯女士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导致自身也面临法律责任。

薛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冯女士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冯女士应依法追责。

大家认为,可怕的是,他竟然不知道,法制时代,已经人赃并获。冯女士追究下来有他受的。现在这个年代,还有不少这样不懂法无知的人,可怜可悲。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法治进行时2025-2-9

0 阅读:23255

评论列表

zgclsf

zgclsf

55
2025-02-21 06:41

闹的轻了!不把事情闹大,法院不会判,没有法院这个判,造谣这一张嘴,你跑断腿都说不清。给我就一刀把这恶脸劈两半,彻底破相,让所有人都知道,这是造谣遭人家报复的,事情就清楚了。

zzw50十

zzw50十

44
2025-02-21 05:02

这个是无赖。

周伟

周伟

29
2025-02-21 07:01

意淫罪

达不起

达不起

7
2025-02-21 08:43

这个应属正当防卫,因为造谣的侵害正在持续发生,适用防卫条件。

万人往 回复 02-21 13:02
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包含名誉权吗?应当是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是正在发生的吗?显然已经是过去式了。所以这个报警了的话,结果就是双方都会拘留,除非互相认错道歉赔偿和解。

用户14xxx64

用户14xxx64

7
2025-02-21 10:23

对付无赖只有鲁智深杨志行,林冲太拉夸

左转

左转

6
2025-02-21 15:15

长了个嘴是用来喷粪的吗?这种垃圾,浪费空气!

用户75xxx38

用户75xxx38

2
2025-02-21 08:44

这个货真让人恶心到吐🤮

日日笑

日日笑

2
2025-02-21 09:51

起诉不用请律师吗?打官师不用钱吗?如果没留有证据或者无人帮忙作证的话这个官师也大概率是赢不了

万人往 回复 02-21 12:56
傻啊。先报警,治安处罚以后凭裁决上法院还要什么律师还要什么证据。

江南

江南

2
2025-02-21 09:54

把那渣男剦了吧!

天宇

天宇

2
2025-02-21 08:01

男人造谣坐牢,女人造谣批评

用户15xxx41

用户15xxx41

2
2025-02-21 22:08

谁告谁出证据,普通人会找证据吗?

用户10xxx88

用户10xxx88

2
2025-02-21 13:01

迷惘。。

迷惘。。

1
2025-02-21 12:27

事情闹大,索赔的金额大点法官都觉得合理,不闷不响就去告了,最多一个道歉,哪有后面精神赔偿的事。

用户94xxx78

用户94xxx78

1
2025-02-21 07:42

虽然人长的着急了点,但人家也有爱的权利,尽管无自知之明。

溜溜 回复 02-21 19:06
还真应验了人以群分物以类聚!一句“有爱的权利”,就可以满嘴喷粪坏人名声?!真真是癞蛤蟆趴脚面,不咬人但尽恶心膈应人![抠鼻]

用户15xxx57 回复 02-21 11:20
俏里娃

指间流沙

指间流沙

1
2025-02-21 07:55

巴适。。。。。。[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用户10xxx85

用户10xxx85

1
2025-02-21 16:36

就踏马欠揍

用户16xxx10

用户16xxx10

1
2025-02-21 13:32

都是沙币

阿刚

阿刚

1
2025-02-21 18:03

告他强奸,我都不认识你你却说睡了我,把这点咬死告他强奸,他最后就是法院判他清白了也惹的一身屎,都是造谣谁怕谁。

用户14xxx59

用户14xxx59

1
2025-02-22 00:44

捏造事实,侮辱他人不止是民事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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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看看社会

星辰看看社会

星辰看看社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