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和丈夫去雇主家做清洁,清理冰箱时女子突然晕倒,住院治疗花费了一二十万医疗费。女子称是因为雇主家的冰箱臭味太大,才导致自己突发脑梗的,她希望雇主能够承担医疗费的80%。可雇主却称:她的病不是一下子就形成的,拿出证据证明是我们的过错,我们就赔偿,不然跟我们没有任何的关系。
刘大姐是一名家政人员,她接到一个订单,为一户人家上门做清洁工作。
她看自己的丈夫李大哥在家没事,就商量着两人一起去,一块干活,也能早点完成工作任务。
他们到达雇主家的时候,雇主并不在家,但是有提前告诉他们钥匙密码。
刘大姐和李大哥顺利进入了房间,可一进去,他们就闻到了一股刺鼻的臭味,不禁皱起了眉头。
顺着臭味,他们找到厨房,这才发现冰箱下方的地板上有一滩液体,散发着令人难以忍受的恶臭。
他们猜测可能是冰箱内的食物出了问题,于是决定打开冰箱清理。
打开冰箱门,一股更加浓烈的恶臭扑鼻而来,几乎让人窒息。
冰箱内的肉类因为长时间未处理已经严重腐坏,部分肉食甚至流出了粘稠的液体,场面令人作呕。
他们强忍恶心,试图将腐坏的食物清理出来,刘大姐突然感到一阵眩晕,随后倒在了地上,不省人事。
李大哥见状大惊失色,他急忙呼喊妻子,试图将她唤醒,可是刘大姐却毫无反应。李大哥心急如焚,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不久后,救护车呼啸而至,医护人员迅速将刘大姐抬上车,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经诊断,刘大姐系突发脑梗,经抢救后,刘大姐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后续还需进行治疗。
刘大姐清醒后,称雇主家的那个冰箱气味很大,自己闻了过后,受不了,晕倒了,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了。
而他的丈夫李大哥称:是雇主家冰箱的臭味引发妻子脑梗,雇主的责任最大,自己妻子住院治疗已经花费了一二十万的医疗费用,他们希望雇主承担医疗费的80%。
可雇主却表示:刘大姐的病不是一下子就形成的,她要拿出依据,证明和我们有关系,我们就赔偿。不然别说8%,就连0.1%我都不同意。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政人员在雇主家发生损害,需要看雇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刘大姐主张自己是闻到冰箱的臭味后,导致自己突发脑梗,雇主存在过错。那么她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大姐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突发脑梗和雇主家冰箱的臭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雇主存在过错行为,那么雇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雇主造成侵权的,则需要赔偿对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刘大姐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她的损害是由其自身疾病引发的,那么雇主无需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