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骑着自己5000多的自行车去办事,在他的印象里,绝大多数重庆人都不会骑车,他放心的把车停在路边,没有上锁,就离开了。8分钟后,等他办完事出来,立马傻眼了。
沈先生是福建漳州人,在重庆工作生活了十多年。
在沈先生的印象里,因为重庆的特殊地形,会骑自行车的人并不多见,所以这么多年来,他每次骑车出门,都习惯性地不锁车,觉得这样既方便又省心。
2025年2月20日,他骑着自己的山地自行车,去一座大厦办事,他像往常一样,把车停在大厦旁的马路边上,想着很快就会办完事情下来,所以他并没有上锁。
可大约8分钟后,等沈先生办完事从大厦出来,当他走到停车的地方时,立马傻眼了:他的自行车不见了!
沈先生先是一愣,以为是哪个熟人路过此处,跟他开玩笑,把车藏到附近去了。他四周寻找,但始终不见自行车的踪影。
他这时才反应过来,急忙报了案。
查看完附近的公共视频后,沈先生发现,自己刚离开不久,一位头发花白的老汉路过这里,毫不犹豫的一推车头,一蹬踏板,动作娴熟地骑上车,飞快地消失在了画面中。
看到这一幕,沈先生心里五味杂陈,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在这座城市生活了这么多年,自己没有给自行车上锁的习惯,现实却给他好好上了一课。
这辆自行车是沈先生9年前,花5000多买回来的宝贝,已经陪伴他走过了重庆的山山水水,也见证了沈先生在这座城市的点点滴滴。
虽然心里难过,但是他还抱有一丝希望,他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让那位老汉看到视频后,把车子给自己还回来。
沈先生表示:这个事情并不大,就是希望这位老年朋友看到视频后,或者他的其他朋友给他提个醒,把车送到派出所去,我也不追究其他责任。
沈先生太过自信,认为重庆大多数人不会骑自行车,没有将车辆上锁,没有妥善保管好车辆,导致车辆丢失,其自身存在一定责任。
未经主人同意,擅自骑走他人没有上锁的山地车,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沈先生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停在路边,这辆自行车依然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视频中的老汉,没有征得沈先生同意,私自骑走车辆,或构成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盗窃行为没有触犯到刑法程度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沈先生的车辆是花5000多元买的,虽然用了多年,有损耗,但是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沈先生表示,如果老汉把车子还给自己,自己就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目前沈先生并未以盗窃罪追究对方的责任,只是希望对方把车辆归还回来。
如果一旦以盗窃罪立案,对方不仅要退还车辆,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在路边捡到他人物品,也是需要归还的。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无论老汉是出于何种目的,把沈先生的车子骑走,这种行为都是不合适的,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沈先生可以要求对方归还车辆。
顺手牵羊,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还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