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还是恶魔?”长沙,男子去医院体检,被诊断出“肝占位7天。”到湖南湘雅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肝癌。但随后手术勘查,确认只是患血管瘤并非恶性肿瘤。医生确诊对男子进行抗肿瘤治疗,在他腹内埋植了化疗泵,并切除胆囊。男子在一年多内进行三次化疗。切除部分肝脏,被鉴定为9级伤残。男子意识到有问题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医院赔偿57万。
张先生常规体检,被诊断出“肝占位7天”。家人让他去大医院检查。于是他来到湖南湘雅二医院。
医生检查后,怀疑是肝癌。但随后又做了手术探查,确认张先生只是患血管瘤。
也就是说手,术探查后,张先生没有患癌。
如果医生告诉张先生没有患癌,张先生高高兴兴回家,那这件事就会到此落幕。
但奇怪的是,医生却对张先生进行了抗肿瘤治疗。不但在他腹部埋置了化疗泵,并切除了胆囊。
以后,管床医生又让张先生做了三次化疗。
一年多后,张先生切除了部分肝脏,取出了化疗泵。
之后,张先生去做了鉴定。被鉴定为9级伤残。
张先生意识到问题,于是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张先生被手术探查后已经确认没事了,医生仍让他进行抗肿瘤治疗。在他体内埋置化疗泵,还切除胆囊。
医生的行为不但违背职业道德。还造成了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因此,法院判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先生57万。
对此,有人说:切除胆囊,切除肝脏,让人家多花钱这么大的事情才赔偿57万。
有人说:我朋友丫头5岁,被我们当地三甲检查出心脏有缺陷,要住院手术。朋友吓得连夜坐飞机带孩子去北京和上海复查,结果啥病没有。回来去医院骂的那叫一个难听。
还有很多人质疑医生已经构成刑事责任。为何不处罚?
1、张先生为何只赔偿57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有4种。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如何鉴定,由国家专门有关机构鉴定。本案中张先生胆囊和肝脏都被切除,造成9级伤残。
毫无疑问,该医生对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赔偿多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法院判医院赔偿这么多,应该是根据证据来判的,张先生接受了这个赔偿。说明他是认可的。
2、该管床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也就是说,医生对患者有以上7种情形,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只要医生对患者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都应该立案追诉。
一般情况下。会对这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只是提出民事诉讼,但后续检察院在有确切证据后,可以提出公诉,应该立案追究该医生不负责任的行为。
3、曾几何时,医生是人们心中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可为何这个医生却成了伤害病人身体的“恶魔”?
虽然用这个词有些过重,但是对一个医生来说,他求医多年,难道初心不就是为治病救人?
一个能进湘雅二院的医生,他的学历和经验应该都是不错的。他明知病人没有患癌,为何对病人做下这等事情?
说他“恶魔”,一点不为过。
什么时候,可以正本清源,是老百姓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