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一家马场游玩时,想体验一把试驾项目。于是在男子的帮助下,女子上了马,可是还没等女子拿到马绳,马就跑出去了。在女子的呼喊中直接跑出了马场,最终女子从马背上跌落下来,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女子将租马的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可男子却说,是你自己说会骑马,不需要马绳的,与我何干?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晚九点多,女子陆某在谢某经营的马场,说要骑马。双方谈好价格之后,陆某就上马了,可不知道是马受惊了,还是怎么的,没等陆某牵住马绳,马就飞奔了出去。
就在这时,陆某也慌了,一路的尖叫,不知道该怎么办。最后马直接奔出了马场,大概跑了100多米之后,陆某从马背上跌落了下来。
这一摔可不得了,陆某的腰部被诊断多出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仅卧床休息,就休息了将近两个月。出院之后,陆某要求谢某赔偿,可谢某却说,你是不是不会骑马?我们这租赁马匹的时候都会询问,你是不是撒谎了?
不过陆某却表示,不管是否撒谎,这都不重要,你马场根本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说了,不管是否会骑马,你都应该在我上马时,把马绳交到我手里啊!
谢某此时表示,自己当时是准备把马绳交给你陆某的,但是你自己说会骑马,自己拒绝,后来马跑出去,才导致从马背上跌落。是你自己的问题。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要想让自己赔钱,门都没有。
眼见谢某态度如此决绝,陆某就把谢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陆某在谢某经营管理的马场中,因骑马而摔伤,陆某表示是因谢某没有把马绳及时给她而摔伤,而谢某表示是陆某说自己会骑马所以没有给陆某马绳,之后又因陆某尖叫导致马匹受惊才摔伤。
不过对于各自的说法,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不过谢某作为马匹经营者,在天色较晚的情况下,应当确保游客安全为前提,在安全保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再让陆某骑马。因为谢某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陆某作为成年人,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伤害事故亦应自负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谢某在陆某受伤的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赔偿陆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但谢某不服气啊,谢某认为,如果陆某当时说自己不会骑马,就不会让陆某上马体验。而且现场也有主动询问提醒,问陆某是否会骑马,是在得道陆某肯定回答之后才让其上马的,怎么现在反而赖自己呢?
而且现场陆某一直说自己会骑马,还说不需要马绳,所以自己才没有把马绳给到陆某,在骑行过程中,其大声尖叫,导致马匹受惊,才导致其从马背上跌落。
陆某自身损害的情况,应当属于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自己对于陆某受伤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谢某称系陆某主动要求骑马,并且不用牵马绳,之后尖叫导致跌落受伤,而陆某则称系马绳未递到其手中,马就冲出去所以才摔伤,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但是应当明确,马当时冲出了马场大门,在距离大门100米处陆某摔落受伤。该马场系村民自行经营管理的马场,在游客骑马过程中,对马场经营管理的谢某应当对马场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事故发生时,马场大门并未关闭,才导致陆某骑马径直冲出大门,谢某丧失对马匹的控制,无法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陆某从马上跌落受伤。谢某对此存在主要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谢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