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岁男童在姑姑去换泳衣,独自在泳池岸边等待期间,在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突然跳入水中。六分钟后,同泳池其他游泳人员在发现男童溺水后将其救起,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男童伤情为九级。事发后,男童父母以孩子是到游泳馆上游泳培训课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游泳馆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万余元。 (案例来源:怀化鹤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一大早,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就在忙碌,当天是游泳馆暑期开班的第一天,游泳馆希望能给学生和家长一个好印象。 张某是一个六岁多的小男孩,父母希望他能学会游泳,于是在游泳馆招学员的时候,给张某报了名,费用为3480元。 游泳馆收取培训费用后,向张某母亲出具了收据。 8月2日中午,张某母亲没有带张某去上第一节游泳培训课,而是由张某姑姑带着张某、张某姐姐来到游泳馆。 到了游泳馆后,姑姑让张某在游泳池旁边等她一会,不要乱跑,她先和姐姐到洗漱间换衣服。 监控视频显示: 姑姑和姐姐离开后,张某独自一人在泳池岸边等待,望着远处的小朋友在泳池里游泳,眼神中浮现出羡慕神情。 等了一阵,张某见姑姑和姐姐一直没来,耐心耗尽,于14时30分40秒,在没有任何辅助保护措施情况下,突然跳入水中! 张某跳入的水域深度1.8米,本人又不会游泳,下水后就在水中挣扎。 14时32分20秒,张某头顶完全浸入水中,整体下沉至泳池底部,不再挣扎。 14时36分17秒,泳池的其他游泳人员发现张某溺水,将张某救起,随后游泳池的工作人员赶来,在岸边对张某实施胸外心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张某实施抢救措施后,将张某送到某医院进行抢救。 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用45000元左右,游泳馆支付了这笔医疗费,张某父母没有意见。 鉴定意见显示:张某脑损害(溺水)所致精神障碍的损伤致残,为九级。 张某父母认为,游泳馆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除了付医疗费以外,还要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张某父母意见: 同行的其他学员发现张某溺水,大声呼救后,没有看到有游泳馆的安全员(救生员)在巡视,才紧急将张某捞起抱出泳池。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综合性水上乐园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 事故发生时,游泳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 一个六岁多的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报名参加被告开展的游泳培训班时,游泳馆应当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教练、救生员的全程陪护以尽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孩子在参加培训过程中,在泳池中溺水长达5分半钟,现场竟然连巡视的人员都没有。 因溺水时间过长,给孩子造成的不可挽回的身体及精神创伤,游泳馆要对孩子发生的溺水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意见: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责任为过错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父母没有举证证明游泳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事故发生后,游泳馆的现场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积极参与了张某的救治工作,并且垫付了治疗费用。 张某是未成年人,事发时其监护人没有在现场,没有尽到监护人职责,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具有重大过错,监护人应当负不低于70%的责任。 游泳馆的意思是,张某姑姑把六岁多的张某留在游泳池边上,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姑姑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即便游泳馆有错,游泳馆也只应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 法院意见: 溺水事件发生在游泳馆开放期间内,事故当天泳池现场有2名安全员(巡视、定岗),但巡视员当时坐在椅子上没有注意,存在疏忽大意事实。 事故发生时,在场的游泳救生员没能及时发现张某进入深水区(水深1.8米),发生溺水的情况,没有尽游泳救生员的高度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游泳馆对张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游泳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17万余元)。
金钱面前,亲情不值一提!上海,一男子刚满2岁,父亲失控,杀死母亲,父亲被判死刑,
【62评论】【120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