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男子连续上了2周夜班后,与同事交接完工作便离开了。直到次日凌晨,同事才

沙僧说事 2025-02-14 11:24:29

广东韶关,男子连续上了2周夜班后,与同事交接完工作便离开了。直到次日凌晨,同事才发现男子在楼道里上吊。事后,男子的父母认为,工厂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男子上吊也与连续上夜班存在关联性,为此将工厂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工厂赔偿26万元。可工厂却认为一审判决无限加大了工厂责任,男子上吊是自主行为,谁也无法预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遂提起上述,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吴某在某工厂中控室上班,根据工厂出勤规定,上班模式为一周轮换一次夜班。

可是因为特殊原因,吴某已经连续上了两个星期的夜班。

事发时,吴某正在上夜班,突然与同事交接了一些工作之后,便转身离开了。

同事当时并没有发觉吴某的异常,只以为吴某是“摸鱼”去了。

50分钟后,吴某依旧没有回到工作岗位,同事给吴某打电话没有接通,便放弃。

没想到次日早晨,同事发现吴某在工厂楼道上吊,早就已经失去生命体征。

民警经过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基本认定吴某的死因系上吊自杀。

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吴某的父母无法接受该事实,认为工厂存在过错,便向工厂提出赔偿请求,未果后将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

1.工厂没有严格执行轮班制度,导致吴某连续上了两个星期的夜班,给吴某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与其上吊存在关联性。

2.吴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上吊,工厂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其异常,且吴某发生意外的地点,没有监控摄像头,工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承担死亡赔偿金。

综上,法院一审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工厂赔偿吴某家属26万元。

宣判后,工厂不服提起上述,并提出以下理由:

1.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吴某系自杀。

2.吴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现意外,但是其自杀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且工厂无法预见。

综上,工厂认为法院一审无限增加了工厂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的死亡,是否与工厂存在关联性。

也就是说,如果吴某因工厂原因死亡,工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工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吴某死因为自缢,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如果吴某家属认定吴某死因与工厂有关,就应该提供证据佐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吴某家属无法举证工厂对吴某造成侵害,也无法证明工厂存在过错,故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工厂对吴某的死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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