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每年花1万余元购买“重疾险”,后来因呼吸困难,身体不对劲,到医院检查,

沙僧说事 2025-02-14 11:25:26

陕西,男子每年花1万余元购买“重疾险”,后来因呼吸困难,身体不对劲,到医院检查,医院查出了病毒性肺炎、I型呼吸衰竭,下发病危通知书。经过几天的抢救,最后转危为安,没想到,保险公司竟以病历写的是病毒肺炎,不是新冠肺y,认为不符合赔偿条件,拒绝赔付!   (来源:大风新闻)   田某住陕西渭南市,经济条件不错,生活也很好,人年龄大了,除了担心生重病,面临天价医疗费外,也没什么忧心事。   田某有个妹妹,在某保险公司上班,2019年,妹妹到田某家劝田某买保险,“人都是吃五谷杂粮,万一生病了也有个退路。”   田某想着,家里攒了些钱,是该给家里人一个保障,于是给他和老伴各买了一份寿险,加起来两万余元一年。   保单显示,田某购买的保险有三种: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补偿医疗保险,其中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为15年,每年田某都会按时缴纳费用。   2022年年末,田某因为呼吸困难,身体不对劲,到医院检查,医生给田某拍了CT后称田某双肺是白肺。   诊断为病毒性肺炎、I型呼吸衰竭。   按照医院的说法,田某的病情太严重了,导致病情呈现假阳性,能抢救过来真是奇迹,   田某表示,医院给他治疗使用的药物,均为新冠肺y用药,只是因为医院检测时显示的是阴性,病历上不能提“新冠肺y”,而是写病毒性肺y、I型呼吸衰竭,实际病情比新冠肺y更严重。   田某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中约定,“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病毒性肺炎、I型呼吸衰竭,不是“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的范畴。   保险公司对“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的定义为,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符合(一)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二)动脉血氧分压(PaOz)<50mmllg……条件。   1、《保险法》第114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田某和保险公司对此没有争议,有争议的地方是,田某认为病毒性肺炎、I型呼吸衰竭属于“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医生都说了,他的病情比普通的新冠肺y更严重,如果不是运气好,都抢救不回来了,怎么还算不上“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呢?   保险公司认为,《病危通知书》与重疾不能划等号,保险合同写得很清楚,“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才属于赔偿范畴,是田某没有达到赔偿硬性指标,不是保险公司不赔。   2、单从文字上看,保险公司说得好像有理一些,同时田某的说法也有一定的依据。这要怎么处理?   法律上有“举轻以明重”的说法,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   同理,医疗室是不是也应该举轻以明重呢?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在条款表述不清晰的情况下,应采纳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已明确告知并达成一致。   也就是说,如果病毒性肺炎、I型呼吸衰竭比新冠肺y、“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更严重,两者又属于同类型疾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笔者是律师,不是医生,无法判断两者谁更严重,故做了假设)。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最后,有意见说,这个案例保险公司没有问题,一些人不认真看保单,凭自己想象理赔。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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