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0日,河南,一车主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正常行驶过程中,一头黄牛突

兰亭说事 2024-12-03 11:59:16

2024年6月10日,河南,一车主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正常行驶过程中,一头黄牛突然跳到超车道内,造成车和牛相撞。事发后,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认定高速公路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高速公路一方不服,认为应该由车主和黄牛主人,连带承担主要责任,遂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信息来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入夜,天色已经完全黑了下来,闫延旭双手握紧方向盘,神情专注地盯着前方。就在他将车速稍稍提升,准备超越前方一辆缓慢行驶的大货车时,意外突如其来!黑暗中,一个黑影像闪电般,从路旁的护栏下钻出来,直接窜入他的超车道。 那是一个成年黄牛,硕大的身体和泛着寒光的牛角,在车灯下显得格外清晰。闫延旭几乎来不及思考,下意识地猛打方向盘,但撞击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伴随着一声巨响,牛的身体狠狠地撞在车头,碎裂的挡风玻璃像雨点般洒落在车内,车子也因为强烈的冲击力失控,朝路肩滑去。   车子终于停下时,可闫延旭的手还死死抓着方向盘。他喘着粗气,双腿不住发抖,眼前的世界仿佛都变得模糊。他缓过神来,解开安全带,踉踉跄跄地下车检查。车头被撞得严重凹陷,黄牛躺在十几米外的路中央,已经没了生息。高速公路上,原本稀疏的车流开始聚集,后车纷纷减速避让,远处传来了刺耳的喇叭声。   很快,交警和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警灯闪烁,事故现场被迅速封锁。闫延旭一边描述情况,一边看着警察勘察现场。那头黄牛似乎是从高速护栏外的旷地上跑出来的,那里没有明显的围栏或警示标志。事故的起因逐渐清晰,闫延旭并没有违章,甚至在有限的时间内,采取了急刹车措施,但面对突如其来的黄牛,他根本无能为力。   经交警调查,黄牛的主人张某住在高速公路旁的村庄,事发当晚没有将牛拴好,导致牛失控进入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一方则被发现,没有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事故路段的护栏存在明显的缺口,且相关警示牌已经破损。 最终,交警认定高速公路一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70%的责任;黄牛的主人张某因未妥善看管家畜,需承担30%的责任;闫延旭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高速公路公司对此判定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责任划分存在不公,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认定责任比例。其上诉理由是,闫延旭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且未及时降低车速;同时,张某作为黄牛的主人负有主要责任,而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公共管理者不应无限制扩大其管理责任,仅需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审理。在查阅了事故监控、现场照片以及相关证据后,法院依旧支持交警的责任划分意见,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对路段设施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70%;张某未尽到看管义务,承担次要责任30%。法院指出,高速公路公司对路段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尤其是在该路段设施明显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这种责任无法通过其他因素转移或减轻。   不服判决的高速公路公司,将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试图推翻一审结果。但二审法院经过更加全面的审理后,依然驳回了高速公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法院强调,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通行安全,其在设施维护和隐患排查中的疏忽,正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起案件结束后,不少网友也开始热议,高速公路责任问题。有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有类似条款要求道路管理方保障通行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案件尘埃落定,但留给各方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对于高速公路公司来说,加强设施维护,及时修补隐患是避免此类事故的根本;而对于养殖户而言,如何加强家畜的看管,也是一门不可忽视的必修课。 至于像闫延旭这样的普通驾驶者,这场事故不仅是一场噩梦,更是一堂安全教育的深刻课题。现实中突如其来的意外往往不可避免,但我们能做的,是以最大的努力规避它们对生命和财产的威胁。 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事,是怎么看待的呢? (文中出现的所有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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