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南宁,3个大妈退休10年以后,退休证突然被公司收走,说10年前已经把她们除名。大妈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判该公司返还退休证,公司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信息来源,广西南宁邕宁区人民法院) 何大妈今年已经70岁了,按理说应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可过去这几年,她的日子却过得像过山车般起伏。她以为自己终于能卸下劳累一生的重担,和几个老姐妹在内退后,安安心心领着生活费度日。然而,2015年初的一天,公司突然派人上门,硬生生把她的退休证收了回去,并通知她:早在1996年,她就已经被公司除名了。 何大妈顿时懵了,那段尘封了几十年的旧事,也被突然翻了出来。事情还得从1972年说起。那时何大妈20岁出头,和林阿姨、张大姐一起进了,南宁的一家国企,在装卸车间从事体力劳动。当时没有明确的劳动法,更别提什么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更多靠“口头约定”。 她们每天风里来雨里去,一干就是几十年。到了上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的浪潮袭来,公司效益一年不如一年,许多像何大妈这样的老员工被“劝退”,但并没有真正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 1996年,何大妈被告知暂时回家“自谋生路”,但每个月要向公司缴纳30元的“积累金”,等到未来办理内退或退休时,这笔钱会作为生活费返还。这种模糊的安排,在当时的环境下司空见惯。何大妈虽然不满,但也只能接受。 此后的几年,她和另外两位同事靠着,零工和小本买卖维持生活。2005年,公司通知她们可以办理内退,三人终于松了一口气,每个月可以领到50元的生活费。这笔钱虽然微薄,但好歹是个盼头。 然而,这种平静的生活在2015年被彻底打破。公司派人上门收走退休证的举动,让三人感觉天塌了。何大妈心急如焚地找到公司办公室,希望问个清楚。不成想,负责接待的人员语气冷淡的表示,你们早就被除名了,只不过当年是因为没有完成必要的手续,现如今公司无法继续发放退休待遇。 更过分的是,2016年,公司竟然还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声明,宣布何大妈等三人的退休证作废,要求她们尽快来公司办理除名手续。何大妈觉得自己被愚弄了:如果1996年真的被除名,为什么之后还能办内退,领了10年的生活费? 三人决定不再沉默,联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归还退休证,并支付每月应发的退休金450元。然而,仲裁过程中,公司坚称当年已经向她们发送了除名通知,并且强调她们领取的50元只是生活补助,和正式退休金无关。经过多次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返还三人的退休证,并支付9个月的退休金共计450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法官要求公司提供当年发送除名通知的证据,但公司却无法拿出任何有效的文件或邮寄记录。法官认为,公司没有能够证明,何大妈等人确实知晓自己的除名事宜,且50元生活费的长期发放行为,表明公司默认了她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归还退休证,并支付450元退休金及利息。 公司不甘心,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了原判。至此,历经两年的拉锯战,何大妈三人终于拿回了自己的退休证,法院还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知晓相关事项,则应认定劳动关系未被合法解除。 那个年代,劳动法尚未普及,劳动关系的管理更像是,一种“家长制”的延续,很多事凭“关系”和“惯例”就能解决,留下了许多隐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2015年,广西南宁,3个大妈退休10年以后,退休证突然被公司收走,说10年前已
兰亭说事
2024-12-04 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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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驴看唱本
公司以前是国企,后来换了老板了
你卖我买nnn
什么破单位,连三个老太几百元的钱都发不起,还打官司。
用户10xxx55
公司私有化了
丁敏
二0一五年还有单位发退休金吗,不是由社保发的吗?
知心
什么时候了,退休工资发放与原单位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