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0多岁的母亲对女儿不给赡养费还不来看自己非常生气,起诉女儿要求其承担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女儿觉得自己非常委屈:自己退休金才3080元,难道也要付3000元赡养费吗?
(案例来源:上海二中院)
早年徐阿婆与丈夫张大爷结婚,生下一儿一女凑成一个好字,一家人过着平淡的日子,倒也幸福。可到了徐阿婆晚年时,自己莫名生出了许多的不安全感。
80多岁的徐阿婆一辈子没有工作,也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年龄大了享受不到养老保险,好在张大爷身体还不错,靠着丈夫的退休金,老俩口就这么生活着。
徐阿婆想起儿女们小的时候,一家人围在一起快乐的生活,充满欢声笑语,现在孩子们长大了,结了婚有了后代,也做起了爷爷奶奶,只剩下孤独的老俩口觉得有些孤独。
徐阿婆的儿子长大后随着工作去往了外地,夫妻二人都在外地生活,家里的女儿留在了徐阿婆身边。徐阿婆觉得儿子对自己很不错,每年能给自己7000至8000元的生活费,还能承担家里的所有人情世故支出。
徐阿婆算了一下这么多年,儿子大大小小的开支,为自己付出也有了十多万。徐阿婆一想女儿,又是一声叹息,女儿到是和自己在一个城市,却不经常来看望父母。
徐阿婆对自己的女儿非常不满意,主要缘于女儿的一些做法,女儿前些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她自己的名下,还经常和父母吵架,不探望更不赡养父母。
徐阿婆每次向女儿张阿姨提起赡养费一事,就被张阿姨堵了回去,自己身体不好一直要花钱,退休金才3080元一个月,怎么付得起3000一个月的赡养费?
徐阿婆一气之下,将女儿张阿姨起诉了,她生气的称,女儿平时不看望父母,还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即便如此,想要她付些生活费也是一推再推,徐阿婆要求女儿每个月必须付赡养费3000元。
张阿姨对母亲提出的诉求,也道出了自己内心的苦:在退休前也不定期给父母赡养费,现在自己已经退休,退休金仅有3080元,且自己常年吃药。
同时母亲所说的那套房子,虽在自己名下,可实际一直由父母和哥哥家的女儿共同居住。张阿姨觉得,如果父母可以住到哥哥那里,现在这套房子可以租,将房租做为赡养费付给父母。
可徐阿婆却不这么认为,她觉得女儿就是在哭穷,女婿也有工作,就算张阿姨经济上再困难,也应该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付赡养费。
对于徐阿婆的诉求,有人认为,既然女儿获得了房产,就应当承担更重的赡养责任。
也有人认为,徐阿婆提出女儿的退休工资不够,可以让女婿共同承担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律上,是何规定的呢?
做为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请他人、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关费用。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在本案中,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徐阿婆将儿女都养大成人,要求儿女付赡养费,和要求儿女探望自己都是天经地义的事。
徐阿婆提出,女儿没有能力可以让女婿来养。在法律上女婿不在赡养人名单之内,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若女婿是孝顺的,也是会有赡养岳父母的情况。
所以,根据张阿姨每月3080元的退休金,再每月付母亲3000元的赡养费,是不合理的。
同时,法律上只规定了,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没有法律规定,在多分财产或继承了所有房产之后,就必须承担更重的赡养责任。
且房产虽在张阿姨名下,实际为父母和侄女居住,并不能变现,所以在徐阿婆儿子每月只付600元左右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张阿姨每月付徐阿婆200元赡养费。徐阿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综合考量,二审将张阿姨每月应付的赡养费调整至500元。
孝敬老人是美德,父母也应多体量儿女,相互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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