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商场里吃饭,突然接到公司紧急开会的通知,男子左右查看后,突然进入商场

小蚂蚁评事 2025-03-25 09:56:19

北京,男子在商场里吃饭,突然接到公司紧急开会的通知,男子左右查看后,突然进入商场母婴室内参加线上会议,并将门反锁。事发后,男子以母婴室通风条件不好,起诉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引发了争议。   (来源:红星新闻)   张某已婚,某大学在读研究生。   暑假的时候,张某找到了一个非常不错的工作,就是管理得比较严格,当然,张某也想好好表现一下,希望实习完可以转成正式员工。   这天,张某在商场吃饭,突然接到公司紧急开会通知,正常来说,线上会议而已,随便找个地方就可以了。   可张某想要表现得好一点,他看到旁边是母婴室,直接冲入母婴室内参加线上会议,并将门反锁。   会议结束后,张某松了一口气,准备离开母婴室,不料,门锁竟然无法打开。   张某联系了妻子后,妻子找来商场工作人员,结果工作人员发现锁坏了,打不开。   随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破门将张某救出。   从母婴室出来后,张某大口喘气,说他呼吸困难,必须要去医院。   医生经诊断,确定张某为呼吸性碱中毒,将商场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1.3万对商场来说,不多,但商场认为,理不是这个理,你一个大男的偷偷进入母婴室,还把门反锁了,凭什么要商场赔偿?   法律怎么看待此事,商场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不是在商场里摔了,他是主动进入男子不应该进入的母婴室,所以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商场赔偿。   其次,本案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1168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商场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如果商场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   商场认为他们不存在过错,理由有两点:   第一,商场按照规定,对母婴室、门锁进行了巡检,锁芯突然坏了,是锁芯质量问题。 工作人员在接到张某家属的求助请求后,2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了一系列救助措施。   第二、母婴室是专为哺乳期妇女提供便利的场所,张某作为男性擅自进入并将门反锁,存在主观过错。   母婴室配备了空调及新风系统,不是完全密闭空间。呼吸性碱中毒一般因情绪紧张后呼出二氧化碳过多所致,张某有先天性心脏病史,其损害后果与自身原因有关。   法院意见:   商场有一定的过错,判令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359.27元、交通费45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法律上,法院这样判没有问题,但我们朴素的情感接受不了。 一个男的擅自进入母婴室,怎么还有脸找人索赔呢,他才是过错方啊。 还有,现在有些人明明自己做错了事,却喜欢不依不饶地抓别人小辫子,弄得他受了很大的委屈,真是受不了。   最后,400块钱对商场而言很少,给商场人员带来的影响却不小,因为这不是钱的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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