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雍女士得知丈夫在南京,和一女子发生关系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先将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90多万元,后又将女子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丈夫赠与女子母亲的8849元的行为无效,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崇州市人民法院) 雍女士和丈夫王某是1984年的结了的婚,过了三十多年的安稳日子后,王某认识了一个比他小十几岁的女子。 在雍女士看来,丈夫都五十几,接近六十岁的人了,不会再有什么女子打他的主意。 结果丈夫和张某认识后不久,两人就发展成了不正当关系,且张某知道其已婚的事实。 2022年,雍女士通过丈夫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查出丈夫给一个女子转了很多钱。 雍女士不知道这个女子是谁,经过多方调查,最后发现这人竟是张某的母亲。 原来,张某平时用的是她母亲的支付宝和微信。 弄清楚事情原委,雍女士恨得牙痒痒的,丈夫平时对她抠门到家了,对外人却如此的大方。 后来,雍女士丈夫和张某在南京某房间内发生完关系,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雍女士处理完后事,先是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丈夫赠与给她的290多万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雍女士丈夫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雍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大量钱财,其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与雍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该行为无效。 判令张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90多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雍女士起诉张某母亲,要求法院确定丈夫赠与给张某母亲的8849元,属于无效赠与,这怎么办?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 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丈夫赠与给张某母亲的财务,超过了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和丈夫赠与给张某财物的性质是一样的,该赠与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查明,雍女士丈夫给张某母亲充了200元话费,还给对方转款6500元。 关于雍女士主张的,丈夫向成都某医院转账的1949元,是给张某母亲缴纳的医疗费,雍女士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法院判令张某母亲返还雍女士6700元。 至此,雍女士打的两场官司均已胜利结束!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四川,雍女士得知丈夫在南京,和一女子发生关系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先将女子
小蚂蚁评事
2025-03-23 22: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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