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庸医害人!”浙江,男子感冒,有些低烧,想到诊所拿点药吃,没想诊所的医生让他输液,然后给男子开了退烧套餐——左氧氟沙星、布洛芬、泰诺和阿普韦洛等。两天后,男子的感冒好了,尿液却呈酱油色,后被诊断为肾衰竭!并转化成尿毒症! (来源:纵览新闻) 贺某今年55岁,在宁波打了很多年的工,或许是靠体力活儿谋生的缘故,贺某的身体一直很壮实,很少生病。 前段时间,贺某早上起来准备去工地,发现感觉身体不对劲儿。脑袋昏昏沉沉的,浑身酸软无力,嗓子也干痒痒的。 贺某摸了摸额头,好像有点儿烫,心里暗暗叫苦:“这可咋整?今天还有活儿呢,可不能耽误了。” 贺某咬咬牙,硬撑着上了一天班,到了晚上下班的时候,贺某有些扛不住,咳嗽越来越厉害,不禁地摇了摇头:“不服老不行,年轻的时候这点感冒算啥?” 于是,他转身往诊所走去。 诊所不大,但收拾得很干净。贺某一进门,就看到医生正在给一个小孩看病。他找了个角落坐下,等着。 轮到贺某后,贺某给医生说了一下症状,问医生拿点药吃可以不? 医生测完体温,表示贺某的症状有点严重,吃药的效果不好,建议贺某输液,说输液效果好很多。 贺某考虑到手上的活很多,早点好了早点干活,于是答应了输液。 随后医生给贺某开了退烧套餐——左氧氟沙星、布洛芬、泰诺和阿普韦洛等,并安排护士给贺某输液。 输液两天后,贺某的感冒好了,人也不发烧了,就是小便减少到1天1次,且尿量极少,呈酱油色。 贺某当时以为是身体在排泄药物,后来发现症状不对,到大医院检查,万万没想到,竟然查出血肌酐为1455umol/L,超出正常上限14倍。 贺某不懂血肌酐是什么意思,问医生,医生一脸严肃地告诉贺某,说他被诊断出肾衰竭。 贺某都蒙了,好端端的,怎么肾衰竭了? 和医生交流完后,贺某沉默了。 原来,诊所混合使用 左氧氟沙星、布洛芬、泰诺及阿昔洛韦等药物,的确可以快速缓解感冒症状,但也导致他急性肾损伤。 更为可怕的是,肾衰竭已经发展为尿毒症。
目前,贺某已脱离透析治疗,后续要长期监测肾功能。 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患者感冒了,给患者开退烧套餐,有错吗?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诊所医生给贺某开药之前,负有告知义务,需要向贺某说明布洛芬和泰诺可能导致急性肾损伤,让贺某选择是否输液,不能为了赚钱,瞒着贺某给他输液。 还有阿昔洛韦在输液滴速过快时,有引起肾功能损伤的副作用,诊所在给贺某输液时,有没有控制输液的速度? 如果诊所没有尽到前述义务,医生和护士在诊疗过程中,至少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给贺某输液的诊所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家都知道,尿毒症一般是治不好的。 《民法典》第117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诊所除了要赔偿贺某上述费用外,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要承担贺某长期治疗、监测尿毒症的费用。 最后,这件事给大家敲响了警钟,现在的一些小诊所,为了见效快,乱配药,根本不知道药之间的副作用,这样是很危险的,无知会害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