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闺蜜?”安徽黄山,一女子报考了某县公务员岗位,夜以继日地努力,可万万没想到,女子报考的岗位突然变成了镇公务员岗位。女子报警后,确认是有人故意篡改了岗位,而那人竟然是女子的闺蜜兼同乡兼大学室友。女子始终不明白,二人无冤无仇,对方为何要如此坑害自己。
(来源:潇湘晨报)
汪女士一直怀揣着进入体制内的梦想,在报名时她选择了县城的某岗位,而为了能顺利上岸,她夜以继日地努力,放弃了无数个休闲娱乐的时光。
可是在开考当天,汪女士却意外发现自己报考的岗位不对,明明是县里的岗位怎么会变成了镇里的岗位,直接下降了一级。
汪女士的大脑瞬间一片空白,她心急如焚,这可是关乎自己前途的大事。在一阵慌乱后,她打算报警求助。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嫌疑人逐渐浮出水面,而这个人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她竟然是汪女士的大学室友程某。
据汪女士所述,程某是其大学室友,还是同乡的,二人关系一直不错,处成了闺蜜。
而据程某所述,其之所以知道汪女士的账号密码,是因为之前二人一起买票回家,知道了汪女士的身份证号码,又试出了密码。在看到汪女士的报考岗位,发现审核还未通过后,就将县城的岗位改成了乡镇岗位。
事情水落石出后,网友们对此事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程某就是嫉妒汪女士,故意搞破坏。
但也有人觉得程某可能是看到县城岗位未通过,以为没机会了所以改报了镇岗位,至少还能上岸,否则就没机会了。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程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
由此可见,即便汪女士与程某经常一起买票,程某知道了汪女士的身份证号,但不代表程某可以未经汪女士的同意就擅自使用汪女士的身份信息。
更何况,程某还擅自篡改了汪女士的报名信息。如果程某认为汪女士报名县岗位无法通过,也应当与汪女士商量后,由汪女士自行更改。
因此,程某的行为的确有点越界了。
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中“情节较重”是指多次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违法所得或造成经济损失达刑法第286条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50%以上的。
在本次事件中,警方认为程某篡改汪女士了报名信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警方出具证明后,汪女士的报名信息又改了回来。
而且汪女士虽然报了名,但能不能考试通过,考试通过后能不能面试通过,都还是未知数。
因此,程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了,但情节并不严重。
不过,汪女士并没有原谅程某。因为如果是原谅了程某,那程某可能不会面临治安违法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由此可见,汪女士对于被闺蜜程某背刺一事,心中难以释怀。
最后,程某也许是出于好心,看汪女士的审核还未通过,就想着把她的志愿改了,免得错过了其他机会,但她的好心却未必能让人接受。
而如果程某是为了把汪女士下拉水,自己要上位,那这个朋友是不值得交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