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将房子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售卖,定价为750万。双方约定,中介将房子卖

重瓦下庆 2025-03-17 12:08:32

福建厦门,女子将房子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售卖,定价为750万。双方约定,中介将房子卖出,就可以拿到2%的佣金,即15万元。岂料,女子的房子售出后,却不想给中介费了。理由是房子不是中介给卖出的。中介公司没想到被女人摆了一道,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女子支付15万中介费,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4年前,女子刘某打算将自己的房子进行出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刘某联系了一家中介公司。

刘某与中介公司约定,房子卖出后,中介公司抽成2%,即15万元。

而中介公司也承诺,在房屋挂牌期间,会推广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

另外双方还约定,在挂牌期间,刘某不能再联系其他中介公司,否则,即便是房子卖出,或者刘某自行卖出,中介公司都要收取15万中介费。

刘某表示认同,并签订相关合同。

岂料,房子挂牌没多久,就有买家主动联系了刘某,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买家很快便支付了房款。

房子被卖出后,中介公司找到刘某,要求刘某按照约定支付15万中介费。

可刘某并不认同,房子明明是自己卖出的,且中介公司也没有完成约定内容,所以没有义务支付中介费。

双方闹的不愉快,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介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15万中介费。

中介公司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介公司已经与刘某签订了相关合同,对中介费进行约定。刘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判令刘某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虽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中介公司也没有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房屋从沟通、议价到最后买卖合同的签订,整个过程中介公司均没有参与。

第三,中介公司主张已经为刘某提供了宣传服务,但是该服务并没有促成房屋买卖的成立。

综上,刘某无需承担中介费用。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中介公司是否应该获得中介费。

因为双方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故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审认为,关于刘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关系,因无法提供证据进行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综上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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