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老太路过邻居家门口,突然窜出一大金毛,扑倒老太,一天后,老太死亡,这期间,邻居却隐瞒狗扑老太的事实,家属怒将邻居告上法院,索赔43万,邻居却说,是老太看到狗,往后退,她自己摔倒的,和我没关系,法院判决亮了!
2024年6月16日,这天中午,老太出门后由东往西走,路过邻居王某家门口,突然,一只大金毛窜了出来,扑向老太……
老太正常走路,哪里防备这突如其来的大狗,大金毛体型较大,又比较重,再加上突然扑上身,老太一个重心不稳重重的摔在地上。
老太被大金毛大力撞击倒地不起,大金毛却在边上狂叫。
金毛的主人王某听到声音,出来一看也吓够呛,自家狗惹了大祸了,她赶紧把金毛驱赶到自家院子里,迅速关上门。
随后,王某跑到老太身边,想将她扶起,因为一个人有些吃力,她又喊来邻居帮忙。
老太回家后缓了缓,可是,她被摔的有些重,休息后,情况也不见好转。
老太的子女将她送到医院,后来又转市医院,被诊断为颅脑损伤特重型。
同年,6月17号上午8点多,老太因为摔的伤势太严重,最终没有熬过来,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老太被大金毛扑倒摔伤后,仅仅将近一天的时间,人就突然没了,老太家属悲痛欲绝。
让老太子女气愤的是,从老太被大金毛扑倒到老太住医院这期间,王某一直隐瞒了她家大金毛扑倒老太的这件事。
王某这事做的不地道,也许是她怕承担责任想隐瞒,但是,这对老太的家属是不公平的,他们有权知道真相。
老太突然去世,她的家属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王某没有管好自家的狗,它窜出来扑人,最终,导致母亲去世。
于是,老太家属将王某告上法院,让她赔偿43万余元。
王某不知道有些事是瞒不住的,她养的狗没管好,她作为犬主人是应该负责的。
可是,法庭上,王某却说,金毛是宠物狗,喜欢跟人玩,而且,原告母亲平时也来自家玩,金毛认识她。
另外,事发当时,金毛没有碰到老太,是她看到了金毛后,往后退,应该是没站稳摔倒了。
原来,王某喜欢狗,这只大金毛是七八年前同事送给她的,金毛的体重60斤左右,身高40公分。
事发当天,王某觉得天太热,看着金毛伸着舌头呼呼气喘,她怕大金毛热出个好歹,就带它去河里给它洗澡。
洗完之后,王某没有给狗拴绳,带回家后,大金毛就躺在三轮车底下乘凉,她也没管,而且,她也没有关家里的大门。
王某表示,她在河边刷完拖鞋后,就看到了倒在地上的老太。
言下之意,她对当时发生的情况不是很清楚。
王某认为,是老太自己跌倒的,不是自家金毛扑倒的,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说,王某能证明老太确实是自己摔倒在地,而不是金毛扑倒,那么,王某可以主张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然而,在事发当天监控录像面前,王某的话再次被揭穿,想逃避责任是不可能的。
录像中,老太倒地的声音很重,法院认为,从声音中可以听出来,老太摔倒在地是被金毛极大的力量撞到的。
另外,老太被撞倒后,躺在地上一直没起来。
王某的金毛狗有60斤重,可以想象它扑倒人将会是什么样的重量?
而且,王某听到了老太摔倒在地的声音,还有金毛的叫声后,从院子里出来察看。
所以,法院推定,王某是能推测出来老太是被金毛扑倒的。
本案中,王某在给金毛洗澡后,放任狗子四处跑,也没有关好自家院门,更重要的是,王某没有给金毛拴绳。
结果,导致金毛从打开的大门窜出,将路过正常行走的老太扑倒,最终悲剧发生。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明知大型犬应该拴绳,以避免伤人,却抱着侥幸心理,任凭金毛处于一个“失控”状态,因此,王某作为犬主人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太被金毛扑倒后,倒地不起,法院认定老太此时已经受伤。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老太家属请求法院判王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2142.04元。
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母亲432142.04元。
最后,也提醒大家,养狗一定要拴绳,这是对自己的宠物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