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小区二楼住户,突然被一楼住户踹门,指责漏水,然后又被对方按倒在沙发上,举

重瓦下庆 2025-03-11 12:25:12

上海,某小区二楼住户,突然被一楼住户踹门,指责漏水,然后又被对方按倒在沙发上,举起拳头狠揍。二楼住户被打懵了,顺手抄起家里的刀砍向对方,导致一楼住户左顶骨骨折。事发后,公安机关认为二楼住户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批捕,但检察院认为,二楼住户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来源:红星新闻)   徐女士是松江区某小区的业主,她家在二楼,平时出门很方便,和邻居们相处得不错。   住徐女士楼下的邻居,是一名中年男子,姓康。   相比于身强力壮的康某,徐女士显得十分娇小,两人不是一个能量级。   这天,徐女士在家休息,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突然传来砰砰砰的踹门声,徐女士被吓了一跳,起身查看怎么回事。   不料,门已经被对方踹开,踹门的人正是康某,他正怒气冲冲地盯着徐女士,一副择人而噬的模样。   徐女士有些生气,你这是要做什么,私闯民宅吗?这是违法的。   徐女士尚未开口,康某便开始指责徐女士家里漏水,把他楼下的东西都泡坏了。   徐女士心里一惊,准备弄清楚怎么回事,不料,康某一言不合,就冲上前将徐女士按在沙发上,并举起拳头,打向徐女士。   徐女士怎么会是康某的对手?

没等徐女士反应过来,头部、颈部、手背、手肘及腿部都被负伤,就在这时,徐女士想起桌上的刀。   挣扎着拿到刀后,徐女士毫不犹豫的一刀向康某头部劈下,吃痛之下,康某恢复了冷静,停止继续殴打行为。   经鉴定,康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认定徐女士构成正当防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起案件看起来很简单啊,为什么公安机关认为徐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徐女士刑事拘留,还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说得好像很简单,但实践中在认定的时候,很难界定第二十条的标准。   比如怎么算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人已经没有动手,但仍在现场,算不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方赤手空拳,我持刀具,算相当吗?对方重伤,我轻伤,算超过限度吗?   有没有可能一方故意挑衅另一方,让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借机持刀伤人?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优势和长处主要在立案、侦查、预审,简单地说,主要在办案子上,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检察院更擅长。   所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可以不批捕。

有网友提出,检察院不批准错了呢,这要怎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捕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最后,案件的侦办和定性,都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给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点赞。

0 阅读:99

评论列表

七天大胜

七天大胜

2
2025-03-11 13:03

入侵他人住宅一律打死,

猜你喜欢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