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小伙入职一家团购公司后,下班了还得在微信上处理工作,生活被彻底打乱。最终小伙选择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却遭到了拒绝。公司表示:“你下班后可以无视微信上的信息。”
(来源:红星新闻)
4年前的一天,张某满怀憧憬地入职了一家团购公司,月薪高达16000元,合同一签就是两年。按照合同的约定:每天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
张某认为这份工作正是自己理想中的工作,可是入职没多久,张某就发现这份工作并不是想象中那么轻松。
每当下班了以后,人虽然可以不在办公室,但领导会突然发布任务,有时还会有同事询问问题,甚至客户提出需求。
张某是个有责任心的好小伙,他虽然心里十分不情愿,但对这些消息还是一一回复了,并将工作一一做完,有时候能做到凌晨。
就这样,张某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了。原本下班后可以看看书、健健身、陪陪家人,现在却整天盯着手机,生怕错过什么重要消息。
更让张某无法忍受的是,有时候领导突然来了灵感,半夜还会召集大家开线上集体会议,张某不得不从被窝里爬起来,强忍着困意参加。这样的日子让张某感到身心俱疲。
半年后,张某忍无可忍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然后提出了8万元加班费的请求。
可公司领导却表示:“我们公司下班后不强制加班,自愿加班的不能要求加班费,下班后员工可以无视微信工作群里的信息。”
张某才不信领导的话,如果不接公司的信息,第二天估计就要被领导批了,说不定今后还会穿小鞋。
见公司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张某便提起了劳动仲裁。可是劳动仲裁委仅支持了一部分加班费的补偿,并未全部支持。
张某不甘心,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某认为,自己入职后一直24小时待命工作,下班后还在微信上处理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公司有时候会在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这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公司方面则辩称,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不存在加班行为,而且张某也只是回复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这不能算加班。
对此,有人认为,张某下班后还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务,应该算加班;
但也有人认为,微信沟通只是现代工作方式的延伸,不能算加班。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要明确了加班的定义。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院指出,加班并不局限于任何一个工作场所,随着线上办公的普及,很多人在家中也能完成工作。
因此,不管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只要其是在非工作时间,做了工作上的事,那就属于加班。
根据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在工作群中的回复,并非简单的沟通而已,而是对工作任务的细致分析,以及实质性的处理。
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的确属于加班。
其次,公司主张休息时间工作交流不属于加班,这种说法完全忽略了劳动者的付出。
按照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下班后属于张某的私人时间。
但公司却在这私人时间内,多次在工作群中向张某发出任务,有时候张某要忙到凌晨才能休息。
因此,公司发布的工作任务已经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时间,故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加班费的计算需要按照规定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张某按照其下班后处理工作的时长,计算出了8万元加班费,但是这个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并不合理。因为其中有很多不是公司安排的任务,张某的确可以不用回复。
最终,法院按照张某在下班后具体的工作时间,以及张某的基本工资等,综合算出张某的加班费应为5000元。
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