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女子买了套新房子,花了28万进行装修。结果装修完成70%时女子才发现,

重瓦下庆 2025-03-11 10:53:47

湖南郴州,女子买了套新房子,花了28万进行装修。结果装修完成70%时女子才发现,这根本就不是自己家的房子。经过核实,原来是女子找物业领钥匙时,拿错了钥匙。装修公司向女子要钱,女子却表示,装修的并不是自己家,给谁装的找谁要钱!遂拒绝付款。无奈,装修公司将女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足额支付装修款,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刘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子,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始着手准备装修事宜。

经过一番考察,刘女士最终与某装修公司达成协议,装修款共计约28万元。

等装修进度完成70%左右时,装修公司联系到刘女士,一方面对装修质量进行复核,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刘女士需要支付一定的装修款。

岂料,刘女士无意中发现,装修公司装修的,并非是自己的家。

经过核实,原来是刘女士找物业公司要钥匙时,拿错了钥匙。

而物业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复核,最终闹出了“乌龙”。

虽然装错了房子,但是装修公司该花的钱,是一分也没少,且错误又不在自己,遂找刘女士要钱。

而刘女士的态度更为明确:又不是装的我家的房子,凭什么找我要钱?给谁装的找谁去!

装修公司多次与刘女士沟通未果,无奈将刘女士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足额支付装修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装修公司有权利向刘女士索要装修款吗?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具体到本案,装修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相关的装修合同,装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作为雇佣方,刘女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刘女士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同时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拿错房间钥匙,自身存在过错。而装修公司不存在过错,刘女士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

第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装修公司已经将房子进行装修,且无法恢复原貌。遂联系到房主进行调解。

经调解,房主愿意承担59700元的装修费用。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刘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经过法院的调解,刘女士愿意支付给装修公司8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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