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女子随同领导出差,对方却只订了一间房。女子强烈要求再订一间,对方只好同意。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19 15:48:53

昆明,女子随同领导出差,对方却只订了一间房。女子强烈要求再订一间,对方只好同意。回到自己房间后,女子立刻联系朋友说明情况。这时,门铃响起,女子透过猫眼确认是对方,便告知朋友:“若十分钟内自己没回消息,就帮忙报警。”随后,女子打开房门,对方进屋后果真图谋不轨。十分钟后,朋友见女子未回复,果断报警,民警及时赶到,将正在实施猥亵行为的对方抓了个现行。

素材来源于:新派观察

夏玲是公司的财务,这次出差,李总要求她一起陪同,她并没有多想,因为之前自己也和其他人一起出差过。

不过到了酒店的时候,李总却只订了一间房,这时夏玲有点警觉了,心想:“怎么回事?我和李总是异性,不应该开两间房吗?”

可是李总拿了房卡就要直接上楼,而这时夏玲赶紧追上去说:“李总,我们不是应该开两间房吗?”

对方却说:“一间里面不是有两张床吗?一人睡一张就行了,何必浪费?”

夏玲说:“不行呀,您是男的,我是女的,怎么可以住一间房呢?必须开两间。”并且夏玲还说:“万一别人检查起来,到时候可麻烦了。”

李总也拗不过她,于是就又开了一间房,但是夏玲知道李总绝不会善罢甘休的,他能够只开一间房,就说明他对自己想图谋不轨。

于是她进入房间后,就开始思索该怎么应对接下来的局面。于是她拿起手机,直接给自己的朋友打了一个电话,说明了情况。

两人还没有来得及找出应对办法,夏玲就听到门铃响了,她赶紧跑到猫眼处看了一眼,知道是李总来了,于是回到床边悄悄地告诉朋友:“如果在十分钟过后,我还没有回你的信息,你就帮我报警。”她猜想十有八九李总会硬来。

果然,李总进来后,最开始在和夏玲协商接下来的事宜,夏玲把李总的小动作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知道接下来李总会对自己不利。

于是夏玲尽量拖延时间,她知道自己拖延的时间越长,朋友就会帮忙报警,到时候自己就能避免受到侵害。

可是李总心急呀,他可不想由着夏玲东拉西扯,他直接就坐到了夏玲的身边,开始动手动脚,最后还强行亲了夏玲一口。

正在这时,房间的门突然被撞开,民警冲了进来,直接让李总不许动,把手举起来。

此时,李总也吓得煞白,他可是领导呀,他的前途一片光明,现在就要因为这件事情而可能面临严重后果,他怎么不害怕呢?

他激烈狡辩,说:“我和我的下属正在讨论我们的工作安排,你们闯进来显然影响到了我和下属沟通。”此时他眼巴巴地望向夏玲,想她帮忙证实自己所说的话是真实的。

事实上夏玲还没有说话,民警就问她:“是不是你让朋友报警的?”夏玲点了点头,于是民警又对李总说:“你涉嫌猥亵他人。我们将对你采取刑事措施。”

李总这时才泄了气,原来夏玲早已安排好一切,只要自己一旦有不轨行为,那么他的前途就会因为他这一举动而毁于一旦。

网友们看到后,都给夏玲竖起了大大的拇指,说她太聪明了,这样没有品行的李总就应该受到这样的惩罚,让他以后好好做人。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李总进入夏玲房间后对其动手动脚、强行亲吻,这些行为违背了夏玲的意愿,属于以肢体行为对她实施猥亵,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即便最终因民警及时赶到而未造成更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2、《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李总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违背夏玲意愿,属于性骚扰行为。

依据第八十条规定,他应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或者被出具告诫书,同时所在单位也应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3、李总的行为侵害了夏玲的人身权益,包括身体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夏玲有权要求李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精神损害赔偿旨在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予以补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会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等因素,由法院综合判定。

这起事件也提醒职场女性,在工作中如果遭遇类似可能的危险情况,一定要保持警惕,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夏玲要求另开房间、提前联系朋友报警等,同时要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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