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借给好朋友22000元应急,双方并留下欠条。到了还款期限后,朋友的母亲来还款,结婚男子一时没找到欠条,于是就写了一张收条,证明双方债务关系解除。岂料,后来男子又找到了欠条,竟声称朋友没有还钱,还把朋友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两年前,崔某因资金周转不开,于是来到纪某的家中,想要借纪某22000元钱。
看在朋友的份上,纪某给崔某准备了2.2万块钱。而崔某当场写下欠条,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以及归还时间。
11月份,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因崔某临时有事,便委托其母亲带着钱来到纪某家中。
纪某清点数额无误后,准备方面销毁欠条。可是纪某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
无奈,纪某亲笔写下一张“收条”,证明崔某已经还款,两人解除了债务关系。
岂料,后来纪某又找到了当初的欠条,在侥幸心理下,纪某声称崔某还没还钱,于是向崔某讨要。
被拒后纪某将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崔某归还本息,并提出以下理由。
1.崔某向纪某借款2.2万元,双方形成合法的债务关系。庭审时,纪某出具了当时的欠条。
2.根据一般性常理,归还债务之后,欠条应该进行销毁。可是纪某依旧留有欠条,证明双方依旧形成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第五百七十七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纪某有权要求崔某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留有欠条就可以认定借款人没有归还债务吗?
法院审理时查明,崔某与纪某之间构成债务关系,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后,因没有欠条故没有销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崔某出示了纪某书写的“收条”,法院应认定崔某已经还款,双方债务关系解除。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纪某心存侥幸心理,捏造崔某没有还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妨碍了司法职务,对崔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更是对司法的一种亵渎。
纪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刑法》第307条之规定。
综上,念其纪某能够及时认清错误,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对纪某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