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俩开助力车下班回家,妻子突然被人撞倒,丈夫发现肇事男子想离开,情急之下,一把拉住对方车把。肇事车辆突然失去平衡,肇事司机摔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肇事司机承认他喝了半瓶啤酒。公安机关认定他肇事逃逸。但肇事司机却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0万,法院这样判了!
方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然被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那天,方伟和妻子下班后,夫妻俩各骑着一辆助力车。跟着人流骑车回家。
他们是无数个打工者的一员,他们白天在公司干活,中午在食堂吃饭。
晚上回家,妻子通常会做三个菜,一家三口在租住的小屋里,吃一顿其乐融融的团圆饭。
想到马上就可以见到孩子,夫妻俩心中有很期待。
突然,方伟听到身后传来砰的一声,他急忙回头,却看到妻子被一辆助力车碰到,心中一急。
按理说,两辆助力车发生碰撞,妻子倒地,那人应该停下车子,把方伟妻子扶起来。可撞倒妻子的那人不但没有停车,也没有减速,反而是想离开意思。
方伟心中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如果妻子摔伤,可不能让这人一走了之。
于是情急之下,他一把抓住对方车把,对方被他这么一拽,车子突然失去平衡。哐啷一声倒在地上,车上的男子傅强也跟着助力车一起摔倒,好巧不巧被助力车砸在身上,受伤了。
方伟没想到自己这么一拽,竟然把对方摔伤。急忙拨打了120和110。
事后,经鉴定,傅强右胫骨上段胫骨平台以及右排骨茎段粉碎性骨折。
案发后傅强承认,他曾经喝了半瓶啤酒。公安机关认定他有肇事逃逸行为。
这次事故,傅强负主要责任。
但傅强住院治疗后,膝关节遗留有功能障碍。 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
方伟虽然后悔自己出手一拉,导致傅强住院。但如果不是傅强想要驾车离开,他也不会拉住他,就不会出现傅强摔伤住院的后果。
可方伟没想到,傅强出院后竟然把他告上法庭。
原来,傅强住院后膝关节遗留有功能障碍。他认为是方伟的责任。如果事发当天方伟没有拉住他,他就不会摔倒。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傅强认为,是方伟的过错才造成自己摔伤并构成10级伤残。因此方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所有损失共计30万。
方伟收到传票后很生气,他没想到傅强竟然恶人先告状。事发当天明明是傅强先撞倒自己妻子,明明是傅强想肇事逃逸,自己只是为了维护妻子才伸手拉住他。
如果傅强没有撞到妻子,如果他撞到妻子后,及时停车救助,那一切事情都不会发生。
虽然傅强受伤,自己心里也不好受。但在这件事情上,是傅强有错在先自己,自己只是正当防卫,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有人说:明明是傅强先撞到人家,他想肇事逃逸,事后却想讹人家,简直无赖之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应该修改法律对违法犯罪人员家属向受害人提出来的无耻无赖恶意诉讼请求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傅强要求方伟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必须符合4个要件。
第一,当事人主观存在主观故意。
第二,当事人有损害行为。
第三,已经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方伟伸手拉傅强,导致傅强摔倒受伤。单从表面上来看。方伟的行为和傅强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方伟伸手拉傅强,是因为傅强有错在先。所以方伟的行为并未对傅强构成侵权。
那法院又会如何审理?
2、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时,方伟的救助对象是他妻子,他拦住傅强,是为了保护夫妻共同利益。
因此,方伟的行为符合自主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应该受到处罚。
根据事发当日监控显示,当时方伟妻子被傅强撞到,傅强想急着离开。如果方伟不及时拉住他,可能会导致其损失难以追索和弥补。
傅强对方伟妻子存在不法侵害在前,方伟拉住傅强,拦车后并没有其他过当行为。符合自助行为。可认定方伟采取了合理措施。
因此,傅强主张医疗费等所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傅强的全部诉求。
这个判决让人拍手称快。大家纷纷称赞法官明事理。
虽然傅强受伤。但法官却能从中抽丝剥茧,厘清真相,判断出谁是谁非,从而给出公平判决。
这个案例再次告诉我们。正义永远都站在真理的一方,并非弱者就可以耍无赖。法决不向不法低头。
对此,您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一颗青松
这个幸亏不是南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