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结婚前要求男子将8.8万元彩礼支付给上一个退婚的相亲对象。可女子结婚三

沙僧说事 2025-03-10 19:03:51

湖南,女子结婚前要求男子将8.8万元彩礼支付给上一个退婚的相亲对象。可女子结婚三个月离联、男子告上法庭并要求返还彩礼时,娘家人却声称“从来没有收到彩礼”。这种情况,法院又会怎么处理呢?

(来源:湖南卫视都市频道)

男子刘某与妻子育有一对子女。儿子早年意外得病后,患上了小儿麻痹症、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一家四口常年都在外务工。

两年前,刘某与妻子、子女和一个几岁大的孩子回到老家居住生活,并准备为年轻貌美、年仅24岁的女儿刘女士相亲结婚。

第一个相亲对象相中了刘女士并同意支付8.8万元彩礼钱。可后来却因对刘某家那个孩子的身世产生了质疑,又要求退婚。

刘某同意退婚,但要求等女儿再找到同等价位彩礼的相亲对象,再把彩礼退回。

周先生是父母的独生子,其母亲的娘舅得知刘某的女儿又在相亲结婚后,就把此事告诉了周先生及其父母并安排二人相亲。

周先生一眼就看上了年轻貌美、性格开朗的刘女士。两个月后,二人登记婚姻。

为了这场婚事,周先生支付了8.8万元彩礼;拍婚纱照、摆酒等也花了十几万元。

可刚结婚没几天,刘女士就和周先生说,想将哥哥5岁大的儿子接过来共同生活,而且,为了方便上学,户口也要迁过来。

周先生因大舅子小儿麻痹、未婚、没有女朋友但却说有一个5岁大的儿子,且婚后才发现刘女士身上有很明显的妊娠纹等原因,开始怀疑这个孩子实际是刘女士的。

但刘女士坚称是哥哥的儿子并与周先生发生了争执。之后,刘女士每天早出晚归。

因刘女士长期早出晚归,周先生说了她几句。可谁料,刘女士被说后就回了娘家。

刘女士回了娘家后,周先生因家里为了这场婚事共计花了20多万元等原因,放下身段,到娘家劝说刘女士与其一起回家。

可即便周先生下跪,刘女士也不愿意回去。周先生再次上门找人时,娘家人却说刘女士已经出门,且还坚称是回了婆家。

此时,二人登记结婚才3个月,但周先生却再也见不到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的刘女士且刘女士还是带着5岁的孩子出门的。

这时周先生更加相信那个孩子就是刘女士所育,并要求离婚、返还8.8万元彩礼。

但娘家人却坚称,从来没有收过彩礼钱。

原来,刘女士收了上一个相亲对象8.8万元彩礼钱,退婚时就让周先生把其约定要给的彩礼钱当面支付给上一个相亲对象。

也就是说,刘女士及其家人都没有直接经手这笔钱。但是在刘女士家中给付上一个相亲对象的,当时双方都录了现场视频。

见刘女士失联、娘家人不承认收过8.8万元彩礼钱,周先生在结婚6个月后,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钱。

1、在女方及其家人都没有经手这笔钱的情况下,周先生的主张会获得支持么?

第一,如果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男方可以主张返还,登记结婚后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除外。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酌情返还的比例。

周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还不到三个月,属于上述共同生活较短的情形。故周先生可以主张刘女士返还彩礼。

第二,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所有权在交付后即转移至女方,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即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思就是说,刘女士是上一个相亲对象的债务人,其有偿还的义务。但其与周先生有约定即让周先生为其代为履行债务。

也就是说,周先生在代为履行后,取得了原债权人(上一个相亲对象)对债务人(刘女士)的债权,因此,周先生有权依据该债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主张其他权利。

第三,现在问题很明确了。即虽然刘女士及其家人都没有经手这笔钱,但是刘女士要求周先生代为履行债务的,且款项是属于彩礼性质、二人婚后共同生活较短,因此,刘女士有偿还周先生彩礼的义务。

综上,法院根据二人共同生活时间、本案的实际情况等,酌情判定准予二人离婚、刘女士应当返还周先生彩礼款项7万元。

2、可一审宣判后,刘女士及其家人既没有上诉,也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义务。

截止目前,事情已过去几年时间,可周先生既没有收到钱也没有见到刘女士本人。

为了能够妥善解决此事。周先生及其家人同意在法院已判决的基础上再减2万元。即周先生同意只收回5万元就解决此事。

但前娘家人还是不同意并声称“单方提出离婚无效,必须要两人共同提出才行”。

见前娘家人耍无赖,周先生明确表示,不再纠结并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万元。

0 阅读:10
沙僧说事

沙僧说事

关注沙僧说事,带你看各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