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安,男子与前女友分手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前女友返还9万元后,男子申请强制执行。可法院却因前女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男子因拿不回合法所得,到前女友继父家中找人。后因家中无人,男子一气之下,砸窗进屋打砸。可男子却因此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
(来源: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女子李某与前夫离婚时,获得女儿赵某的抚养权。赵某长大成人后,李某与男子刘某再婚,并带着女儿赵某与其共同生活。
男子陈某出生于1997年,中专文化。
陈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就经朋友介绍认识赵某,并对其展开追求。
虽然陈某因刚参加工作不久,手头并不宽裕,但其追求赵某时,出手非常大方。
陈某与赵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开始同居。二人同居期间,赵某主动提出结婚事宜。陈某也很爽快同意并借钱支付了彩礼。
可刚给了彩礼没多久,二人就分手了。
二人分手后,陈某就要求赵某返还彩礼。但因赵某早已将彩礼挥霍导致无法归还。
因当时彩礼是交到赵某个人手上的,陈某索要无果后,只能将赵某个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决赵某返还陈某9万元。赵某自知理亏,没敢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因赵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陈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赵某名下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也就是说,虽然陈某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赵某返还9万元。但陈某却还是没能拿到钱。
之后陈某曾多次找赵某要钱,但均无果。赵某可以耍赖,但陈某却不敢,他是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借来的钱,说什么也要还。
事发当天,陈某带着榔头找到赵某继父刘某的家中,想讨回自己应得的钱。
陈某多次敲门无果后,以为赵某一家人是故意躲着自己,一气之下,陈某用榔头砸窗并进入屋内。
进屋发现确实没人后,陈某为了泄愤,用榔头打砸刘某摆放在客厅处的电视机、鱼缸等物品。
刘某回家发现家中被打砸后,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陈某很快就被传唤到案。
后经司法鉴定,刘某家中被毁损的物品市场价格为1126元。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1款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75条规定“数额较大”的。
也就是说,因被损害财物价值未达到5千元,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可谁料,2024年8月,陈某却因此事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半个月后被逮捕。
在陈某看来,其只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钱,而且,还是有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
但检察院认为:
民事生效判决书认定的债务人是赵某,赵某是成年人,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赵某的继父刘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陈某使用暴力手段破坏门窗非法进入被害人刘某的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陈某作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陈某认为其行为构成自首并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第三,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亦可对其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