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被公司拖欠10个月工资后,因多次索要工资无果,于深夜回到公司车间上吊身亡。男子唯一的亲人姐姐得知后,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将公司告上法庭。男子死亡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男子工资及丧葬费8.7万元。但姐姐认为,是公司拖欠工资才导致弟弟自杀,公司不仅要支付丧葬费还要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可姐姐据此告上法庭后,法院却驳回其诉求。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从小父母双亡,大姐也在张某几岁大时因意外去世。张某从小与二姐张女士相依为命、未婚且未育有或收养子女。
事发几个月前,张某经老乡介绍,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在某公司工作。一开始时,公司还是按时发工资的。
可工作几个月后,公司就因经营出现问题导致拖欠工资。张某被拖欠工资6个月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股东柴某仍以原公司名义,对外继续经营的业务。
又被拖欠4个月工资后,已经看不到希望且已被拖欠10个月工资的张某被迫离职。
张某离职后,曾多次回公司讨要工资,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最后一次向公司讨要工资时明确告知负责人称,自己已经没钱吃饭了,但其还是没能拿到工资。
张某离职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为了表达自己对公司的不满,张某深夜潜回公司,并在公司的车间内,自行上吊身亡。
次日,公司前同事发现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认定是自杀、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但证实张某曾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无果并通知张某唯一亲人张女士。这时张女士才知道弟弟之前的遭遇。
为了给弟弟张某讨要说法,张女士以父母和大姐已经去世、张某未婚未育有子女、其系唯一继承人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某死亡6个月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10个月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张某购买工具垫付款、丧葬费等8.7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但张女士认为,弟弟张某是因公司恶意拖欠工资而被迫自杀的,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即属于过错行为,因此,在公司的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公司就不仅要承担丧葬费,还要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张女士再次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自知理亏,没有派人出庭应诉。
一审认为:
虽然公司没有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
但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应当根据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认定。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公司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但双方是属于劳动关系,张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张某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
但公司并没有实施侵害张某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其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张女士的诉求,法院难以支持。
即一审法院驳回张女士的所有诉求。
张女士上诉时认为:
第一,公司是通过张某的劳动获得利益的,而张某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工资的。
支付工资是公司应履行的义务,而公司却没有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张某没钱吃饭、生活无着落的后果且张某已明确告知公司其目前的实际情况,但公司却无动于衷。
这是导致张某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柴某继续以原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并雇佣张某工作,股东柴某也存在过错行为。
但公司和股东柴某认为:
公司与张某仅仅只是劳务纠纷,并没有侵害张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失,更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故二审应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
虽然张某生前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其未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且公安机关确认张某系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的。因此,张女士以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为由,主张公司对张某存在侵权并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判决了公司赔偿家属张女士8.7万元,但大多数都是张某生前的合法所得。即除了丧葬费以外,公司并没有对张某的死亡作出其他方面的赔偿。
用户13xxx69
这种无良公司,怎么报复都没错
千里江山
真是傻子,要走都应该带上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