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车主为了贪小便宜,利用停车场“停车不足15分钟不收费”这一规则,将车开

肆时说说 2025-02-16 10:03:28

江苏无锡,车主为了贪小便宜,利用停车场“停车不足15分钟不收费”这一规则,将车开进停车场后,又立即转至出口处,在系统识别到车辆信息后,其又退回停车场。车主用同样的手段共计逃费71次、2500余元,差点就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网友不解并认为,这是“合理利用规则”。

(来源:零距离报道)

男子王某名下有一辆白色机动车。

王某每次回家前,都会将自己的机动车停在家里附近的一个无人看守停车场处。

因长期在该停车场停车,王某摸清了这个停车场的收费规则。即“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没有进场停车记录的就直接放行”。

得知这一规则且平时是无人看守的后,王某每次开车进入停车场后,都会第一时间掉头开往出门处,让系统识别他的车辆信息并误以为他的车辆已经离开停车场。

可实际上,车辆被系统识别已经离场后,王某又立马倒车,回到停车场处停车。

待次日或者更长时间,王某再次回到停车场取车离开时,系统就会因没有车辆的进场记录而在不用收费的情况下自动放行。

也就是说,王某实际上并不是利用“15分钟内不收费”规则每隔15分钟就离开的。

王某用同样的手段作案71次后,才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现。停车场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根据车辆信息找到王某。

经统计,虽然王某每次逃费的数额不大,有时甚至是十几元,但其累计逃费71次合计是2500余元,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

1、通过王某的作案手段我们可以发现,其还没有进入停车场时,主观上就不想产生停车费的。即主观上想非法占有停车费。这一点极其重要,将影响其行为定性。

具体而言,在停车场收费系统已经产生消费记录的情况下,通过隐瞒真相等手段进行逃费,实务中,一般认为是诈骗行为。

但王某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利用停车场“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这一漏洞,而故意不让收费系统对其车辆产生停车费的。

即王某的行为实际上是趁停车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了本应当产生的停车费。

这种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就属于盗窃了。

2,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数额犯是指应当根据犯罪所得的数额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犯是指达到法定情节时,也可以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多次盗窃或者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情节。

也就是说,只要两年内实施过三次盗窃行为,不论盗窃了多少钱,都构成盗窃罪。

3、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此,因王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停车场的相关损失,最终,检察院建议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本案是酌情不起诉。即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只是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等而酌情对王某不予起诉的。

4、王某应当退赔停车场2500余元。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不论是盗窃还是诈骗所得,都是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行为人都有退赔的义务。这也是王某可以不被检察院起诉的原因之一。即王某实际上已经退赔停车场2500余元。

5、“勿以恶小而为之!”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时贪念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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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