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天价停尸费争议,减免不能代替问责】#天价停尸费争议减免不能代替问责#“对

南方都市报 2025-04-07 09:56:38

【社论:天价停尸费争议,减免不能代替问责】#天价停尸费争议减免不能代替问责#“对停尸费全部予以减免”,4月6日,山东济南一起因刑事案件引发的38万元停尸费争议有了新进展。据报道,曾由警方协调减免至12万的那笔停尸费,再经济南警方“协调多方”得以全部减免,而这一结果距离案发已逾五年。

凶手都已伏法,被害人的遗体却依然困在殡仪馆,那份开不出的死亡证明和交不起的天价停尸费都令人唏嘘。甚至在罪犯伏法后,案件的办理流程依然延宕,多部门极限拉扯,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争议主要存在于两个环节:一是死亡证明问题,派出所认为法院的判决书足以证明人死亡,故不予开具死亡证明,而按照殡仪馆的说法,其“无权也不应在无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即同意火化遗体及遗体外运”。到底要不要开证明,向谁要这个证明,其间没有人说清楚。

事实上,公安部等十余部委于2016年6月联合发文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确实有明确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开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而殡仪馆方面对这一点的坚持,则是基于死亡证明与判决书不同的法律证明侧重差异。因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是处理遗体的通知环节。被害者家属表示没有收到明确指示,对此警方工作人员表示,遗体处理警方不会出具书面文书,而是会口头告知家属,具体要求是,尸检结论要签字,签完字会告知尸检完成,遗体就可以自行处置。不过,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性规定里,并未明确办案机关对已经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具体如何“通知家属领回处理”。不过,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通知义务的履行与否无法明确举证的一方,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公开道歉、严肃追责,而非等到问题愈演愈烈,媒体报道社会影响大了,才经各方协调换来一句“减免”。

办案机关的口头通知“家属领回处理”疑似变得查无实据,长时间的拉扯让陡然升高的遗体存储费用难住了被害者家属。但殡仪馆与死者家属在刑事案件发生初始签订的相关文件没有对费用做明确约定,现在骤然开出的天价停尸费,又在几次有关部门的协调之下,从38万降到12万,再到全部减免,几天之内停尸费用就大跳水,让人难免对拖延了五年的这个停尸费争议为什么没能尽可能高效地解决产生疑问。

既然有得谈,为什么不早谈?同样的道理,既然部门间协调就可以快速完成沟通,为什么非得坐等这笔停尸费不断累积而无动于衷?现在看来被减免的一笔天价停尸费,如果不是因为被害人家属存在实际困难引发舆论轩然大波,是否就有可能落在其他人身上,只能“咬碎了牙往肚子里咽”,选择默默支付?

看起来只是程序衔接流程中的细节问题,却在这样一场天价停尸费的争议中得以暴露出来。办案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尸体的后续处置,不能仅凭想当然的对方“应该知道”而顺理成章予以简单推定。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死亡证明开具,严格依法办事更不能仅凭直觉随意处之,给普通公民增加额外的负担。以往公众曾对各种所谓“奇葩证明”不胜其烦,而那些本应顺利开具的证明遭遇长达数年的非难,显然也是部门不作为的具体表现,不能因为费用被减免就轻易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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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7115

93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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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18:55

多做多错,不做不错,普遍情况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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