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骑三轮车逆行,与骑电动车的老人发生剐蹭后逃跑,被老人追上,双方发生厮打

重瓦下庆 2025-04-06 09:53:30

辽宁,女子骑三轮车逆行,与骑电动车的老人发生剐蹭后逃跑,被老人追上,双方发生厮打。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没想到,女子以老人从电动车上取出刀具,要对她行凶,她是被动反击,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过60的肖某,住辽宁辽阳某小区。

2024年6月10日18点过,肖某和好友小酌了两杯后,骑电动车回家,暮色像打翻的墨汁漫过立交桥。

看到前方逆行的三轮车,肖某的电动车前轮突然被什么拽偏了方向。

肖某双方死死攥住车把,车身在柏油路上划出两道刺耳的胶痕。

肖某已经竭力控制车辆,可还是和逆行的三轮车发生剐蹭,好在人没有摔倒,只是车辆有轻微的损伤。

没想到,骑三轮车的张某,瞥了肖某两眼,竟然骑着车走了。

肖某看到,气不打一处来,这人逆行导致交通事故,竟然还敢肇事逃逸!

肖某立即调转车头,追上还没有跑远的张某,要张某给他一个说法。

然而张某认为她没错,反而把肖某凶了一顿,两人顿时在马路上厮打起来。

看到张某张牙舞爪,又年轻力壮,肖某觉得自己可能会吃亏,拿出来放在电动车座椅后面的刀具,冲张某比画(只是威胁,没有动手)。

公安机关介入后,对肖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4天,罚款300元的处罚。

肖某向民警道歉,主动交代错误,并诚恳接受处罚,轮到张某了,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张某意见:

1、肖某喝了酒,他是醉酒驾驶电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肖某存在重大过错。

2、双方只是发生了轻微剐蹭,没有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她没有肇事逃逸,她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影响交通秩序,才选择骑车离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她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肖某喝酒了,还骑电动车一直追赶她至某火锅店对面,接着又上前拦住她的三轮车,不停对她进行辱骂,并强行拽开她的车门,将她逼迫下车。

肖某先是用拳头殴打她,她无法躲闪用胳膊抵挡,后来肖某捡起地上的石块殴打她,又回自己的电动车上取来事先准备的刀具要对她行凶。

她出于自我保护,避免造成更大的伤害,无奈用胳膊和手掌抵挡。

张某提出,整个过程中她都没有挑衅对方,更没有上前与肖某厮打,肖某并没有因此而受伤,反之,她因为肖某的殴打,头部、脸部、胳膊多处受伤。

(按照张某的说法,这事她一点错地没有,反倒时肖某,其不法侵害不断地 升级,张某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

公安机关意见:

1、公安机关受案后,根据双方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与肖某之间存在互殴行为,并不是张某所述,肖某单方面对其实施殴打。

2、肖某年满60周岁,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五百元,已经最轻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院意见:

公安机关结合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

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已是量罚幅度内的最低程度,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一审、二审均以张某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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