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突然收到某平台让她还款的短信,她压根没借款,以为发错了,就没搭理,可催款短信铺天盖地发来,她觉得不对劲,点开信息一看,借款人竟然是她同学的朋友,他们也就几面之缘,压根不熟,对方借款时,竟然把她写成紧急联系人,女子很愤怒,质问男子有啥权利这么做,男子都举动,让她直接把他告上法庭。
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汪女士一分钱没借,竟然被催款信息和电话折磨的头都大了。
汪女士接到第一条催款信息,是2024年1月的一天,当时她看到信息,压根就没点开,没理会因为这样的垃圾信息,她经常能收到。
她没借过钱贷过款,何来催款信息?她第一反应不是发错了就是垃圾短信。
可没想到,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催款信息和电话,催命符一样接踵而至,这引起汪女士重视。
她顺手点开短信,立马大惊失色,因为她注意到借款人她还真认识,是自己同学的朋友章某。
他们见过几次面,对方跟自己要联系方式,碍于同学的情面,她勉为其难的给了,而他可能那时候就开始打自己主意了,竟然借款时,把她写成了紧急联系人,怪不得她会接到催款短信,肯定是章某没按时还款呀!
汪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在她看来,他们朋友都不是,只是认识而已,章某借钱,凭啥把紧急联系人写成自己?谁给他的权利?他经自己允许了吗?
如果不是有同学夹在中间,她非得把他骂一顿不可,她决定先礼后兵,给章某打去电话,要求他联系贷款平台,删除自己的手机号码,以后别来打扰她。
没想到,章某不但没感觉不好意思,还一副没啥大不了的态度,章某说他分期借款买了部手机,当时也没多想,就把汪女士写成紧急联系人,因为手头紧,没能按时还款。
他让汪女士也别多想,直接无视借款短信,对方打来电话给他挂掉就是了,冤有头债有主,让对方找他就行。
汪女士觉得章某脸皮真厚,没钱就买个便宜手机就好了,还分期借款,借就借吧,凭啥把她写成紧急联系人?让她饱受骚 扰?
汪女士一看对方这个态度,也没客气,要求他立刻马上跟借款平台联系,删除自己电话。
没想到,章某还说汪女士小题大做,这彻底激怒了汪女士,既然给你脸你不要,那该客气个啥?
汪女士一纸诉状,把章某告上法庭,她认为章某不经自己允许,把自己列为紧急联系人,构成侵权,要求他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且不说别人擅自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本人名字。更主要那些个乱七八糟的借贷方难道法律不管?最起码的借贷方连担保人,紧急联系人,这种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位置,都不事先联系通知被填写姓名的一方?就随便借贷人填啥是啥?这也太不负责任了。
汪女士觉得,这是一个教训,现实生活中不要把自己手机号码告诉不熟悉人。有人找你索要号码,你可以微微一笑,摆摆手,也不要作任何解释。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章某未经汪女士同意,擅自把她列为借款的紧急联系人,并留下了汪女士的手机号码。
这一行为涉及到了汪女士的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虽然姓名和电话号码单独来看可能不算是私密信息,但结合起来就能指定到特定的自然人,这就构成了个人信息。
章某的行为违背了汪女士对她个人信息的自决意愿,因此构成了对汪女士个人信息的侵权。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于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汪女士个人信息的侵权,汪女士有权要求章某承担民事责任。
汪女士在案例中要求的停止损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都是基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的合理请求。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在法院的调解下,章某最终当面跟汪女士道歉,同时赔偿了汪女士的损失。
章某的道歉和赔偿行为,是对其侵害汪女士个人信息权的一种合理补偿和纠正。汪女士也撤诉了。
有人觉得,这真的没办法避开,个人信息好友和亲戚肯定知道。他要利用也没办法,不能都打官司吧?
我也遇到过好几次了,反正就是打电话发信息让我联系某某赶紧还款,问题我都不认识,也不知道现在的贷款平台,人家随机填写号码,不审核就通过,然后不还款就直接骚扰。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