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夫妻俩开了2家便利店,因为跟他人有债务纠纷,对方开车堵在门口。女子报警后对方离开。第二天对方带人又3次从便利店拿东西。派出所到场制止,却没有处理。之后对方又连续多次抢东西。派出所却说是经济案件,不立案。夫妻俩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张梅和傅强开着2家便利店,生意做得红火。
夫妻俩和刘华有一笔债务纠纷。
按理说,有债务纠纷,两家应该好好商量,该还钱还钱,毕竟大家以后还要做生意,不能因为什么闹得不好看。
但他们却沟通无果后翻脸。
2021年7月6日,张梅在家吃饭,接到电话后顿时脸色发白。
她匆匆赶去便利店,只见刘华那辆车正堵在她便利店门口。
张梅心中咯噔一声,一股怒火涌上心头。
刘华把车堵在门口,摆明了不想让她做生意。这种行为太可恶了,于是她报警。
派出所赶到后,刘华把车开走。
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第二天晚上19点,21点,23点三个时间段,刘华竟三次派人到店里。
这一次,他不再堵车,而是让人搬店里的货物到他车上。
便利店经理看事情不妙,急忙报警。派出所赶到后,制止了刘华等人的做法,却没有对刘华的行为做处理。
这之后,张梅家平静了几天。她以为刘华不会再来。
不曾想,8月7日,也就是一个月后,她家另外一家便利店被抢,这一次,刘华丈夫傅强报警。
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清点被抢的货物,要求刘华归还抢走的物品。
但傅强看着那些乱七八糟的货物却发怒了。对方目无法纪,大白天来抢东西,简直没有王法。愤怒的傅强拒绝接受这些货物,他要求对方赔偿。谁知刘华看他不要,竟把那些货物拉走。
至此,双方发生冲突已经高达五次。这一次,派出所依旧没对刘华作出处理。
也许刘华看到自己多次作出过分行为都不被处罚,也许刘华觉得张梅夫妻欠他的债,他上门搬走货物是为自己讨回公道。
8月13日,刘华竟让人抢了张梅两家便利店。张梅报警,民警却说这是民事纠纷,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张梅夫妻不服,说刘华多次上门骚扰,已经严重威胁到他们的身心健康,涉嫌骚扰。
公安机关这才做出受案登记。
这一起事情还没解决,两天后,另一家便利店又被抢了。
面对刘华接二连三上门找茬的行为,张梅夫妻又气又恨,当务之急,他们要等着公安机关对刘华作出处理。
于是他们忍气吞声,等消息。可他们等啊等,最后等来的结果却让人寒心。
同年9月7日,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张梅夫妇怒了,刘华连续7次上门挑衅,为何公安却不立案?他们想不明白是为什么?
他们越想越气,愤怒的张梅和傅强一纸诉状把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说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审理期间,法院把刘华列为第三人。
1、为何刘华多次上门挑衅,公安机关却不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张梅夫妇欠刘华的钱,刘华上门要账,属于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刘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刘华多次上门要债,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
因此,他们认为刘华没有责任,无需立案。
2、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通知,有法律依据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刘华多次上门要债,只是出于私力救济,刘华没有触犯刑事责任。他们有权作出不处罚决定。
3、张梅夫妇的请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双重职责。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可认定刘华和张梅夫妇因为经营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本应采取合法途径维权。
但刘华先是开车堵门,张梅报警后,刘华又多次强行搬运便利店货物。
由此可以看出,刘华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超出法律界定范围。
刘华多次抢夺便利店东西,不仅损害张梅夫妇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依法对他们做出处理。
可公安机关却以对方有经济纠纷为由不处理。明显不妥。
因此,张梅夫妇请求确认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综上,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报警事项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后,刘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