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男子经出租车司机介绍,与一女孩多次发生关系,并且每次都付了钱。可没想到,男子竟然因此被认定强奸罪,理由是女孩未满14周岁。男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女孩的年龄,女孩也没有如实告知,不能仅凭女孩的陈述就轻易定罪,可一审法院还是判了他4年6个月有期徒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孩姚某的家境并不富裕,母亲唐某为了生计,不得不经常加班到深夜。为此,姚某不得不早早地学会了独立,她不仅要照顾自己,还要在母亲不在家时,帮忙打理家务。
2022年6月份,姚某在一起打出租车时,司机胖子突然询问姚某是否要接一些和别人睡觉赚钱的事。
姚某大概问了下多少钱,胖子说一次大概能赚个四五百,多的一千也有。姚某顿时心动了,她想到母亲独自抚养她如此吃力,便想着给母亲减轻压力,于是姚某就接受了胖子的提议,二人互加了微信。
之后,胖子就给姚某介绍了两个生意,姚某也尽心尽力服务,并拿到了丰厚的报酬。在胖子第三次给姚某介绍时,男子宋某出现了。
宋某与胖子谈妥了价格,需要1000元,宋某二话没说就支付了,之后姚某为宋某提供了服务,胖子给了姚某700元。
在服务过程中,宋某看姚某很年轻,出于好奇就询问了下她的年龄。姚某不想让人知道自己的秘密,所以就说了满15周岁了。
宋某见姚某还未成年,便劝其不要再做这种事,还是应该先回去上学。可之后,宋某又通过胖子联系了姚某,二人又发生了几次性关系。
在东窗事发后,宋某被警方抓获,警方告知宋某,姚某还未满14周岁,所以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宋某坚决否认自己的罪行,他声称自己与姚某之间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且并不知道姚某未满14周岁。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宋某还找来了转账记录,想要证明自己与姚某之间只是卖淫嫖娼关系,并不是对性侵行为的补偿。
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他们收集了一些证据,这些证据主要都是姚某的口供,其中包含了姚某让宋某查看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其中显示了具体的年龄。
检察院认为,宋某是明知姚某还未满14周岁,仍选择与姚某发生买卖性关系,所以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宋某辩称,姚某的口供并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使用,如果没有其他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姚某告知自己的真实年龄,就不能轻易将口供作为定罪证据,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在明知道姚某的年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姚某发生性交易行为,故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不需要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直接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由于宋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姚某的谅解,所以一审法院决定对宋某处以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可宋某还是不服,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宋某认为,仅凭借口供是不能轻易定罪的,一审法院在没掌握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借姚某的口供就定罪 ,这与上述规定相悖。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宋某与姚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这些证据包括姚某的陈述、宋某与姚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其中,姚某的陈述与宋某和姚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
2、姚某虽然还未成年,但她对于与宋某发生关系有足够的认知,且在接受警方的询问时表达清晰。
姚某明确表示,其在与宋某发生关系后,就年龄问题二人进行了一番讨论,期间姚某给宋某看了支付宝上的身份证号。
因此,宋某应当知道姚某当时尚未满14周岁,并且宋某还多次提出让姚某以后跟着他,并表示会和妻子离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量刑适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