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情人节与异地恋的女友到酒店开房时,突然发现酒店工作人员在房间内偷窥。男

肆时说说 2025-02-10 16:37:55

河北,男子情人节与异地恋的女友到酒店开房时,突然发现酒店工作人员在房间内偷窥。男子报警后工作人员被处300元罚款。可男子向酒店讨要说法时,酒店却辩称,事发时工作人员是休息日,其个人行为与酒店无关且男子未登记其女朋友入住信息,酒店对此不知情,故酒店不存在过错。男子讨要说法无果后,将酒店和工作人员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来源: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先生出生于1981年,其与女朋友是异地恋。2024年中国情人节当天,女朋友特意从外地赶过来与安先生过中国情人节。

为了哄远道而来的女朋友开心,安先生不仅安排满了二人当天的所有行程,还提前在某酒店开了一间房,并特意在房间内给女朋友准备了惊喜。

男子路某出生1994年,系某酒店的工作人员。安先生在订房并布置酒店房间时,可能被路某发现了,路某对此充满好奇。

为了一探究竟,当天排班系休息的路某,提前藏在安先生所要入住的房间里面。

安先生接到女朋友后,与其吃饭、逛街、购物、看电影,直到深夜才回到酒店。

可凌晨1时许,安先生却发现路某在偷听、偷窥其与女朋友的接触行为。当时安先生与女朋友都被吓得不轻。反应过来后,安先生当场报警并打电话通知酒店前台。

民警到场处理后,安先生才得知路某原来是酒店的工作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窃听他人隐私的。

据此,因发现及时且路某承认违法事实态度较好,公安机关认定路某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对其处300元罚款。

因此事对女朋友造成很大的伤害,安先生决定向酒店讨要说法。但酒店却认为,此事是路某的个人行为。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酒店的意思很明确:如果路某是上班时间作案的,酒店才要为此承担责任。可事发时路某是休息日即系其个人行为,酒店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安先生多次索赔无果后,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被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酒店和路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第3人造成的,由第3人承担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第3人追偿。

安先生的意思是,即便因路某是休息日作案属于第3人,酒店未尽义务也要承担责任,但酒店承担责任后可向第3人路某追偿。

酒店辩称:

第一,酒店系统显示,安先生所入住房间的房门以及房卡,当天使用正常,故酒店已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虽然路某是酒店的工作人员,但排班表显示,事发时路某是休息日,故路某的个人行为与酒店无关。

第三,安先生办理入住登记时仅提供其个人的身份证,酒店对于其女朋友也在房间内一事并不知情,安先生应为其未如实登记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一审支持酒店的观点。

即安先生不能举证证明酒店存在过错,酒店不应承担责任;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路某有违法行为,且其行为侵犯了安先生的隐私权,故应当由路某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一审酌定路某赔偿安先生精神损失费5千元并向安先生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安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

安先生上诉时称:

事发地点是路某的工作场所且路某到底是否属于休息无法准确判断,即便路某真的是休息日作案的,其也是利用员工身份作案的,故酒店管理上存在过失,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认为:

首先,酒店提供证据证明房间内的卫生间为玻璃屋内宽敞明亮且透明,门窗完整,事先藏人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安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酒店对路某的行为存在过失或者为路某提供帮助且公安机关的处罚主体是路某,故安先生应当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一审法院判定路某的个人侵权行为与其工作的酒店无关,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

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发现及时、安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及路某实施了侵权行为等因素,酌定路某赔偿安先生精神损失费5千元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 阅读:27
肆时说说

肆时说说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