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在为妻子庆祝生日时,已经喝了不少酒的朋友不请自来。期间,朋友喝了一瓶自

肆时说说 2025-02-10 16:38:15

新疆,男子在为妻子庆祝生日时,已经喝了不少酒的朋友不请自来。期间,朋友喝了一瓶自带的啤酒和二两白酒。事后男子与朋友去足浴店消费时,老板娘因朋友烂醉如泥表示恕不接待。男子送朋友回家时,朋友在车上呕吐并因此吸入呕吐物。下车发现朋友没有呼吸后,男子一边施救一边打120求助。朋友因窒息死亡后,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元。

(来源: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

男子孙某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二人离婚时约定2016年出生的女儿由孙某抚养。

孙某离异后,带着女儿与父母共同生活。

2024年2月2日晚上,男子王某因妻子过生日,邀请朋友及家人一起吃饭喝酒。

期间,王某喝白酒、其妻子喝红酒,其他参与聚餐的人都没有喝酒。

王某与妻子等家人用餐时,孙某发信息问其在哪里。王某本来没有打算邀请孙某。但因孙某主动发信息来,王某回复称其在餐厅喝酒并发送了定位。

与朋友已经喝了不少酒的孙某得知具体位置后,表示自己也要过来。王某回复说:“过来!”孙某回复说“马上到”!王某回复说“好!”孙某到场时带了一瓶啤酒。

因见孙某醉酒,王某妻子见状未再喝酒。期间,孙某喝了自己带来的那瓶啤酒以及二两白酒,王某作陪时喝了白酒。

在餐厅用餐结束后,其他人各自打车回家。王某与孙某乘车去找男子郭某。

郭某是王某的朋友、其不认识孙某。见到二人后,郭某提议请二人去沐足店按摩。

可到了足浴店后,老板娘却因见孙某烂醉如泥,害怕出事,表示恕不接待。

被拒绝接待后,三人一起走出店外。在路边时,王某拦了一辆出租车。

司机因见三人一身酒气且孙某醉酒躺在路边,表示不愿意接客。

可郭某却和司机说,孙某已经吐过了,不会在车上吐了。司机不敢拒载,只能让三人上车。孙某上车后,还打起了呼噜。

三人上车后,郭某表示要去另外一家足浴店,但王某表示要先将孙某送回家。二人讨论时,孙某再次通过车窗呕吐。

司机见状,拿纸巾给后排的王某并让其为孙某擦拭身体以及车上弄脏的部位。但王某接过纸巾后却直接和司机说没有弄脏。

到达孙某家楼下后,郭某、王某合力将其抬下车。可将孙某抬下车后,二人才发现孙某脸色已经变黑且已经没有呼吸。

郭某见情况不对,与王某一起为孙某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期间,王某拨打120并通知了孙某家属。

可120救护车将孙某送到医院后,孙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死亡原因为吸入呕吐物后,导致窒息身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确认孙某在车上呕吐时吸入了呕吐物,但却没人发现。

得知是因王某疏忽大意导致孙某死亡的后,家属要求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但公安机关认为:当时王某也处于醉酒状态,且其对于造成孙某死亡的后果不可预见,故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家属认为:

即便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系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其不仅未尽到防止孙某饮酒过度的义务,还因疏忽大意导致孙某因吸入呕吐物窒息死亡后果,其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家属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元。

王某认为:

第一,其没有邀请过孙某,是孙某不请自来的,故其并非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第二,孙某自带啤酒到场且其到场前已处于醉酒状态、其未曾劝酒,不存在过错。

第三,其发现孙某身体出现异常后,不仅第一时间采取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措施,还拨打120施救,故其已经尽到了积极施救的义务。

法院这样判:

首先,王某在妻子过生日时,邀请朋友举杯共饮是待客之道,但饮酒行为应适可而止,饮酒者本人应当自制,在饮酒者饮酒过量时,共饮者负有一定的劝阻和照顾义务。

虽然聊天记录证实王某未主动邀请,但其向孙某发送了其喝酒所在位置,在孙某表示要过来的时候,其又表示同意。

故可以认定王某有邀请孙某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是群体性活动组织者。

其次,王某明知孙某已经喝过酒,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劝酒行为,但用餐结束后孙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可此时王某并没有送孙某回家,而是还带着其去找郭某,后又一起去足浴店。在足浴店时孙某已经躺在地上,被拒绝接待后才送孙某回家。

在出租车上时王某明知孙某呕吐,可在司机已提醒的情况下,其仍未尽到照顾义务,故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知其已经喝过酒的情况下,仍前往与王某继续饮酒,故其自身应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王某承担10%赔偿13.6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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