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12年前,男子在上海有过一段恋爱。12年后,有一位小女孩跑来向他讨要抚养费,说自己是他的亲生女儿。男子难以置信,称不知道女友怀孕并且生下孩子,如今自己已有家庭,还养育着两个孩子,难以承担小女孩所要的抚养费用。
素材来源于:四川射洪市人民法院
黄猛12年前去上海打工,认识了当地的一名女孩刘某,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在一起同居了。
不过相处一段时间后,黄猛的父母要求他回到老家,说他们年纪大了,希望儿子在自己身边,不希望他跑那么远。
黄猛考虑再三,自己在上海挣钱不多,花销却大,除了日常开销,还有租金、水电气等等,实在所剩无几,所以就想回四川打工。
可是刘某不愿意,她一再要求黄猛留下,可又有什么办法呢?在这边生活条件不好,吃不好住不暖,所以最后刘某也放手让黄猛回去。
不过黄猛也舍不得刘某,于是邀请刘某一并来四川生活。但刘某若来到四川,那就成了远嫁,她的父母也不愿意。
所以两人当时意见不统一,就决定暂时分手,互相都静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未来的生活方向。
刘某还在那边等待黄猛的消息,可是黄猛回到四川后,经过父母的开导,就在附近找工作上班了,已经忘记了刘某还在那边苦苦等待。
就在这等待的期间,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该怎么办呢?当时信息没有那么通畅,所以她不顾父母的阻拦,还是生下了和黄猛的女儿小安安。
可是生下后,她还是没有去找黄猛,不知道是因为信息不通,还是联系不上黄猛,反正就这样过去了12年。
在这期间,她一边打工一边抚养女儿,十分辛苦。但是她还是不愿意再去找黄猛,想把那段不堪的往事忘掉。
不过孩子越来越大,消费也越来越多,因此她利用现在的信息化,好不容易找到了黄猛,以小安安的身份起诉黄猛,要求给予这12年的抚养费以及后续到满18岁之间的抚养费用。
而黄猛当年回到四川打工后不久,父母就给他安排了相亲,他和相亲对象也是一见钟情,很快就结婚生子,如今也养育了两名孩子,他早已忘记了在上海和刘某的承诺,忘记了那段美好的恋情。
面对突然出现的小女儿小安安,他惊恐万分。他承认之前是和刘某有过一段感情,但他回来的时候并不知道刘某已经怀孕,并且还生下来了。
并且他也说到自己现在已经有两个孩子了,如果再承担小安安的费用,实在是无法支付。
最后,经过双方的调解,确定了小安安确实是黄猛的女儿后,黄猛一次性支付给小安安11.5万,作为前12年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至于到18岁还有6年,这6年黄猛每个月给小安安1500元作为抚养费。
而黄猛看着女儿也心生愧疚,虽然她的出现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这也会影响到自己现在的家庭。不过他作为男人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愿意打工来支付这些费用。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在这起案件中,即便黄猛在与刘某分手时并不知晓她已怀孕,且后来组建了新家庭并养育两个孩子,但当确定小安安是他的亲生女儿后,他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
血缘关系是确定抚养责任的关键因素,不会因不知情或其他生活状况而消除。
2、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固定标准,一般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小安安起诉要求黄猛支付过去12年的抚养费以及后续到18岁的抚养费用,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黄猛以自己已有家庭和两个孩子、经济条件难以承担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在调解时会将其现有家庭经济状况纳入考虑范围,但这并不足以完全免除他对小安安的抚养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猛一次性支付给小安安11.5万作为前12年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后续6年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安安年满18岁。
这一调解结果既保障了小安安作为非婚生子女获得抚养费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黄猛的实际负担能力。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