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鹰啄了眼?云南,弟弟找到哥哥,说自己遇到点急事,需要用车,哥哥便把车子借给了弟

午夜游民 2025-02-05 13:07:42

被鹰啄了眼?云南,弟弟找到哥哥,说自己遇到点急事,需要用车,哥哥便把车子借给了弟弟。不料,弟弟转身就将车辆抵押给第三人,借款了3万元。哥哥得知后,没有花钱把车赎回来,而是起诉至法院,让法院判第三人归还车辆,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都市时报)   胡某住昆明盘龙区,下面有一个弟弟,平时游手好闲,没有固定工作。   前两年胡某挣了钱,给家里添置了一辆18万块钱的车,逢年过节,不用像之前一样挤公交或者坐黑车了。   2024年3月,胡某弟弟突然找到胡某,说他遇到了急事,需要用车。如果换一个人,胡某绝计不会把车借给对方,但这是自己的亲弟弟。   胡某犹豫了一下,便把车钥匙交给弟弟,然后目送弟弟坐上驾驶室,车辆尾灯消失在视线中。   没想到,后面胡某就联系不上弟弟了,人和车子消失得无影无踪。   原来,弟弟说的急事是手里没钱花了,他将胡某的车借走后,将车开到一个叫祁某的人处,用车子向祁某抵押贷款了3万元,并以车主的名义,和祁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   胡某四处找弟弟找不到,后无意间从朋友处得知,弟弟将车辆抵押给了祁某。   紧接着,胡某找到祁某,提出这车子是他的,要求祁某把车还给他,但祁某不同意。

祁某提出胡某弟弟已经把车抵押给他了,胡某想把车拿走只有一个办法,把弟弟向他借的钱还了。   胡某不同意,胡某说弟弟借钱的事情,和他没有关系,祁某应该找弟弟还钱,不应该找他。   双方协商未果后,胡某将祁某诉至法院,要求祁某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使用费。   1、胡某弟弟把胡某的车抵押给祁某,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实施之前,类似本案这种情况,胡某弟弟和祁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即“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实施之后,无权处分的合同已经不是效力待定了,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亦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形下,合同不再无效,而是有效合同。   有网友可能不明白,明明是无权处分,合同怎么又是有效呢?   注意,这时候要把合同有效,和抵押车辆分开,两者不是一回事。   简单地说,合同有效只是代表胡某弟弟和祁某签订的合同没有问题,祁某可以通过合同向胡某弟弟追责,不代表祁某合法占有车辆。   2、车辆属于特殊动产,不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是普通动产,胡某弟弟把车子交给祁某,祁某就可以合法地占有车辆了,但车辆属于特殊动产。   《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是说,胡某弟弟虽然将车辆抵押给了祁某,但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胡某是善意第三人,胡某仍旧可以追回车辆。   最终,法院判决,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胡某车辆及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

若不能归还,则支付胡某车车款11万余元,且每日按照80元计算至车辆归日的车辆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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