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恋爱后,男友说每月给女友4000元房租,搬进她买的房子,同居59个月

一号探秘人 2024-12-29 14:51:02

上海,一女子恋爱后,男友说每月给女友4000元房租,搬进她买的房子,同居59个月,男友一分房租没给,女子也没好意思要,5年后,两人分手,女子让男友卷铺盖走人,并索要23万房租,男友:你想得美,你拿租赁合同给我看看?我凭啥给你房租?女子愤怒的把男友告上法庭。

(来源:周到客户端)

2016年,张青梅和林旭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一见钟情加了微信,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彼时,两人的感情正是蜜里调油,分开一会都想的慌。

张青梅买了自己的房子,而林旭租房住,他就退掉房子搬进张青梅的房子,跟她同居。

一个大男人,住在女友那里,面子上终归不好看,也不知道林旭是发自内心的,还是开玩笑,说每月给张青梅4000元房租。

张青梅一笑了之,如果林旭给,她就接着,不给她也不可能去要,毕竟他们是恋人,谈钱伤感情。

但是,林旭住进张青梅家后,再也没提给房租的事,别说兑现了。

《民法典》第72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尽管张青梅和林旭之间,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口头约定,林旭曾表示愿意每月支付4000元作为房租。

这一行为构成了口头租赁合同,林旭作为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不但如此,林旭还经常跟张青梅借钱,即使她跟林旭要房租,他也给不起,她也就没要过房租。

可同居5年,林旭光爱不娶,从没跟张青梅谈婚论嫁过,她旁敲侧击,对方也没反应。

她一个女人,青春很短等不起,就提出分手,想借此让林旭做出选择,要么分,要么娶。

没想到,林旭还是不跟张青梅求婚,她失望了,决定分手,谁都别耽误谁,让林旭搬出自己的房子。

《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林旭在张青梅的房屋内居住了59个月,却从没支付过租金。张青梅有权要求林旭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

由于林旭逾期不支付,张青梅进一步有权要求他搬离房屋及支付所欠租金。

没想到,林旭竟然跟张青梅借这套房子,说给他的员工住。

张青梅气不打一处来,觉得林旭真是大言不惭,他在她房子里白住5年,一分钱租金没给,分手了竟然还好意思提出这样无理要求,什么借给员工住,其实就是他想用来容身。

她说可以,她去问问中介,现在租这样的房子多少钱一个月?

林旭一听不干了,说张青梅真现实,刚分手就要房租。

张青梅也没惯着林旭:“没分手时你也应该给我房租,我之所以没要,是因为你是我男朋友,看你没钱,我也不能催着要,现在咱俩一拍两散了,那你就把59个月的房租23万,一次性给我吧!”

林旭火冒三丈,他跟张青梅要租赁合同,既然拿不出来,凭啥给她房租,真是异想天开。

既然撕破脸,那没啥好说的了,张青梅一纸诉状,把林旭告上法庭,索要23万。

林旭不承认自己说过,每月给张青梅4000元房租的事,而且,他们之间没租赁合同,只是恋人同居关系,张青梅也没跟他要过房租,分手后,她变脸让他支付房租,这对他不公平。

分手后,张青梅耍手段,用套话、激将法,让他说出违背内心的话,变相承认了租赁过房屋,不能算做证据。

但法院却根据2人的聊天记录,认定他们达成租赁的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林旭应向张青梅支付23万多元租金。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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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8

用户10xxx78

9
2024-12-29 15:09

要付款的,

一号探秘人

一号探秘人

娱乐小灵通,问啥都知道。